《農田水利法》草案初審通過 灌溉制度、資產移轉待院會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0日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中)與立委溝通。(攝影/游昇俯)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0日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在修法前即引起外界關注,涉及農田水利會灌溉制度、農田水利會資產條文,因朝野立委對相關內容仍有疑慮,故保留送立法院會協商;此外,第17及20條涉及人事制度條文,農委會承諾相關子法訂定將邀請委員會委員參與,同意照案通過。

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將在今年10月改制為公務機關,立法院30日審查行政院版《農田水利法》,包括立委蘇治芬、鍾佳濱、孔文吉等人均針對部分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草案第4條明訂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訂定此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之灌溉制度。除了孔文吉提案修正動議,包括父親為桃園農田水利會總幹事黃金德的民進黨立委黃世杰在內,多名委員均對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劃定及灌溉制度實際做法為何表達疑問。

黃世杰表示,農田水利會本有其供灌制度,現在《農田水利法》要以所謂「灌溉制度」,取代水利會作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與其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卻沒有具體講清楚內容是什麼,他不放心就此立法授權讓農委會自己去做。曾擔任全國農田水利會會長的立委林文瑞也指出,現行灌溉制度管理很嚴謹,不能換區引水、灌溉、排水,現在農田水利法要訂「灌溉制度」,若是隨便訂「會天下大亂」,因此相關細節未明前,他也無法放心。最終,此條文委員會決議保留院會協商。

未來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農委會將依法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下設17個分基金,分別承受17個農田水利會的資產;草案第22及23條有關基金來源、用途及資產移轉之條文,因涉及水利會資產變動,也引發立委爭辯。

黃世杰指出,23條明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因水利會資產來源複雜,若要概括承受應對財產來源有調查過程;而且草案條文太簡略,不知是施行後財產移轉自然發生,還是有移轉過程,未來執行上可能有問題。但蘇治芬卻說,水利會財產來源複雜本是歷史共業,是近百年存留下來的問題,不會因維持水利會現制就知道財產源頭的主人,未來改制公務機關,至少是由17個分署基金在管理,應該是最好的處理方式。委員會最終決定,將22及23條連同立委提案修正動議,送交院會協商。

此外,草案第17條涉及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成員組成、小組長產生方式等人事制度法源;第20條牽涉,部分仍在職水利會僱用技工、工友,今年7月16日若滿60歲退休,其退休相關權益可能受損,故立法給予補償。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他也擔心《農田水利法》母法若沒訂好,可能影響相關人員權益,但相關人事制度細節,其實是在母法通過後,未來11個相關子法才會訂定,故希望立委先讓母法草案出委員會,未來子法修訂再邀經濟委員會委員參與,以確保子法公告實施前,能將立委們的意見納入其中。他說,農委會面對的不只是立委,還有17個農田水利會、2600多位員工、3400多位水利小組長,還有更多農民,農委會不會自己關在辦公室修法,一定會持續跟各方溝通。委員會決議此2條文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