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安全管理的七個思考

今(2017)年3月13日,衛福部食藥署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訂的要點有兩重點,一、亞滅培等41種農藥,修訂在351檢驗殘留內的容許量。二、農藥殘留檢驗作物,雜糧類新增小米、藜,小葉菜類新增落葵、麻薏。

同時,該草案將進行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方意見,短短時間引起熱烈討論。但也有人質疑,這樣是代表農藥殘留標準放寬嗎?相關部門是否未做好把關責任?我們可從以下的思考來釐清農藥的定位與管理。

  思考一   如何正視農業現況,合理、漸進評估農藥使用發展?

至去(2016)年12月底止,有機農業面積為6,784公頃,以民國104年農地面積796,618公頃而言,僅佔0.85%,也就是說大部分的農地型態都可使用化學性農藥,農委會今年度雖有訂定更多支持有機農業、友善環境的補貼,但對於農民而言,能夠生產優質農產品,並獲得消費者實際支持才是關鍵。

  思考二   農民轉型有機,嚴格審核減少合法農藥就能解決?

但就算農民有心轉型,是否有足夠的非農藥病蟲害防治策略還須討論,也因此跟農藥的需求有連動,要討論轉型,僅是處理農藥問題能解決嗎?更何況,近年氣候變化造成農友災損頻傳,對於農友來說需要面臨的挑戰更加複雜,將農藥列為負面的話題討論,會不會反而持續加深對立,而減少合作解決問題的機會?

  思考三   農藥登記需專業評估,審查機制是否符合需求?

農藥登記雖然會經由科學、風險、專家會議三種評估方式來進行,但這僅是代表瞭解農藥的毒性,可以使用在那些作物上、使用倍數多少、安全採收期多長、農藥殘留值等資訊,這機制從專業、合理、風險、各方需求檢視,國人能否接受?如果覺得應該納入其他考量(例如生態環境、氣候變遷等),那審查機制應如何呈現?

  思考四   尚未評估農藥被驗出就是禁藥?建議農藥改為全面表列,減少大眾恐慌

由於農藥登記一支一支審查,消耗非常多的人力及時間,經由農藥延伸範圍,從單一作物改為作物群組審查會節省成本,如果能夠取法日本,直接將農藥都以全面表列的方式,列清楚在作物群組上的農藥殘留容許量,只有真正不可使用的禁藥不得檢出,那是否能夠減少因農藥尚未評估被驗出,卻被當成禁藥造成的恐慌?可以提供專家參考。

  思考五   改變農業環境的可行方案為何?

其實如果期許改變農業環境,不只是減少農藥使用,用消費力來支持,相信對於友善耕作農友才是最大的力量,但不使用化學性農藥的農產品,在價格、品質、便利等部分是否跟傳統農產品截然不同?這些差異,必須要透過實際體驗才能逐漸瞭解,也因此展現食農教育的重要性,除了理性的討論,能否增加更多實際上的做法,實現想要的農業方向呢?

  思考六   「放寬」標準?先來認識農藥登記流程

近日大眾憂心,農藥在特定作物上從不得檢出到有規範殘留容許量,是否有「放寬」情形、增加食安風險,對此我們可以先瞭解我國農藥要經過哪些程序,才能登記合法使用。

農藥安全的評估,主要橫跨兩個單位,行使職權不一樣,以下說明:

  1. 農業委員會:主要評估農藥的毒性資料、檢驗方法及規格、並會進行田間試驗,評估在作物上使用的方法、範圍,以及安全性及效果。這些是依據《農藥管理法》及其以下相關辦法進行審查,最後才能獲得農藥許可登記證,成為可以合法使用的農藥。由防檢局及藥毒所負責執行。
  2. 衛生福利部:主要評估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物,對人體的風險,並依據國際相關標準及國人攝食習慣,評估攝食風險上的每日可接受取食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由於國人與國外吃的種類及比例不同,因此要根據國內人的飲食習慣來評估,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成為農場、市場檢驗農產品農藥殘留的規範,由食藥署負責執行。

從上述的流程可說明,農藥要使用在作物上須先通過審查,隨後衛福部也要訂定相關殘留標準。

 

  思考七   新聞常看到藥檢未合格,檢出未「推薦用藥」,到底是什麼意思?

如果廠商登記了一支使用在露菌病上的農藥,農友就可以直接在作物上使用嗎?不行,還要看這支藥,是否能夠使用在這作物上面,這就是推薦用藥。

依據藥毒所100年專題報導〈農藥延伸使用範圍制度之沿革與推行〉,由於過去農藥登記,是以「單一作物上的單一害物」提出申請為原則,因此廠商多是基於是否有利潤,選擇登記使用的作物,也導致一些廠商認為較無利潤空間的作物,沒有合法的藥劑使用。

這問題有多嚴重?藥毒所「作物病蟲害診斷服務站」送診案件統計,96年蔬菜送件有高達82.3%的病蟲害是無推薦用藥的,而果樹在95年也有高達70.9%的狀況。甚至連番茄、甜椒、甘藍、胡瓜等主要蔬菜,仍是有37.8%至66.7%是無推薦用藥可使用,更何況是其他的非主要作物?

因此,藥毒所除了持續進行各種農藥在作物使用的評估外,還會進行「農藥延伸使用」範圍的評估,例如僅能使用於十字花科露菌病上的農藥,經延伸使用,豆科、蔥科、莧科及旋花科作物上也可使用了。

不然有許多作物,按照之前法規,是完全不得使用農藥,但卻不是因為毒性很強,而是因為學理上應可使用,卻因為未評估過而不得檢出,因此有了延伸使用後,才能讓種植那些作物的農友有農藥可用。

而前端的農委會訂定了作物農藥使用的規範,那衛福部也必須要對應訂定出相關農產品的農藥殘留檢驗規範。而無論是單支農藥申請或是延伸使用的,同樣都有針對安全性的審查流程。因此,農委會是針對農民、農藥端進行評估,衛福部針對國人飲食健康做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