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團體呼籲遠洋漁業裁罰應有彈性,漁業署:會加強提醒

文/ 洪嘉鎂 攝影/ 謝佩穎

近日媒體報導有漁船未繳交卸魚預報而被裁罰130萬元,產業團體表示,政府執法要有彈性空間,視漁民違規情節及犯意裁罰,不能只憑未填寫卸魚申報就判定為重大違規。漁業署則回應,遠洋漁業三法推動前已進行多次宣導,也考量漁民教育程度簡化表單,未來將強化24小時監控中心功能,提醒漁船進港前需填寫卸魚預報,以免觸法。

未填卸魚預報裁罰130萬元,產業團體認為執法應有彈性

7月31日有媒體報導,遠洋漁船因未繳交卸魚預報而遭處分130萬罰金,漁民抱怨自己像住在索馬利亞,漁業署今(2)日召開記者會說明遠洋漁船違規案件處理現況。

遠洋漁業三法上路後,相關罰則比過去法規更嚴格,懲處金額也提高不少。

漁業署表示,該船主在105年就有未繳交卸魚資料的紀錄,當時有發文告知要遵守卸魚申報,也將法規逐條念給船主知道,該年11月1日船主簽署了解規定的切結書。

漁業署指出,這起違規事件發生在106年,漁業三法上路後,該漁船2月19日從東港出發,3月20日在菲律賓納卯港卸魚,但應於3天前繳交的卸魚預報卻直到卸魚後才提交,屬重大違規事件,依據《遠洋漁業條例》對船主核處最低罰鍰100萬元,並對船長核處最低罰鍰20萬元,並同時收回該違規航次優惠用油補貼款計7萬4831元。

社團法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秘書長何世杰認為,政府不應將未填寫卸魚預報的船隻直接判定為重大違規,應調查漁民是否有洗魚犯意、卸魚地點等資訊,作為裁罰佐證。

何世杰表示,漁民疏失未填寫報表的裁罰標準,應與重大違規不同,政府不能用沒有申報漁獲就有涉嫌洗魚的想法看待,建議政府應修正法規給予彈性空間,了解漁民違規原因再視情節裁罰。

將強化24小時監控中心功能,達到預防性提醒目的

對於產業團體的意見,漁業署沒有正面回應,僅提到從104年就持續輔導漁民應填寫卸魚申報,辦理說明會,若有漁民發生違規也會以公文提醒,甚至逐條將法規讀給船主與船長聽。

目前71艘違規船隻中,未填寫卸魚預報而遭裁罰的漁船佔6艘,受處分的船長不乏有高齡、不識字等情況。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也對此表示,當時設計卸魚預報表格時,有考量漁民教育程度逐步簡化表單,只需填寫捕撈魚種、數量、卸魚日期等資訊,法規推動期間也有進行宣導、指導等措施,目前1,000多艘遠洋漁船都能配合相關措施。

「我們很不想處罰漁民」,王茂城表示,過去24小時監控中心會提醒漁民遵守相關作業規定、監控船位、避免漁船越界等,未來將進一步強化監控中心功能,在船隻進港前提醒需填寫卸魚預報,避免觸法。

漁業署召開記者會說明未在時間內繳交卸魚預報的違規案件情況。

遠洋漁業三法上路後,總罰鍰金達9000萬元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指出,在遠洋漁業三法106年1月20日上路後,已針對71艘違反條例規定的船隻開出97張處分書,總罰鍰金額達9000萬元。

依據漁業署在網站上公告的遠洋漁業條例違規處分名單發現,從106年間開出51張處分書,107年1月到5月間也開出41張處分書。漁業署對此回應,107年僅有23艘漁船違規,並開出28張處分書,其餘違規處分案件皆發生在106年。

王正芳表示,法規上路後,違規罰則明顯提高,為避免漁民不慎觸法,在法規生效前已經有辦理多場法規說明會,也透過漁船船主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的場合,將相關條例念給船主與船長聽,降低違規情況,起初違規數量的確較多,但目前違規案件有逐漸減少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