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幽靈漁具成海洋生態殺手 全臺3縣市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

刺網覆蓋珊瑚礁並纏繞魚類造成死亡。

文、圖片提供/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曾煥昇

刺網漁業在進行漁撈作業時,部分網具可能受強流拉扯斷裂而流失於海中,形成「幽靈漁具」,隨後受海流、潮汐等作用漂流至礁岩區,並覆蓋於礁岩或珊瑚上,因刺網漁具係屬人造纖維材質,不易腐敗,形成「海洋廢棄物」,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因此,除中央政府外,各地方政府近年也因地因時制宜,積極推動不同刺網管理措施。其中,基隆市政府於2017年公告,自2018年元旦率先施行「刺網漁具實名制」,陸續也有其他地方政府跟進,使刺網漁業漁民負起保管刺網漁具責任,減少海洋垃圾,維護海洋生態環境。

刺網漁業對臺灣沿近海漁業的重要性

依《流網漁業管理要點》規定,僅許可總噸位未滿100噸的漁船(即CT4以下漁船),於我國200浬專屬經濟區內海域從事刺網作業,且刺網漁具總長度不超過2.5公里。

根據2017年統計資料,全國漁船總噸位未滿100噸的漁船(筏)共有21,872艘,其中以刺網漁業為主營的船(筏)總計有8,961艘,以刺網漁業為兼營的船(筏)則有3,921艘,合計有12,882艘,占總噸位未滿100噸的漁船(筏)近60%,可見此為我國沿近海家計型漁業重要的作業方式,亦是維持漁家經濟收入及安定的主要經濟來源,顯見刺網漁業對於臺灣漁民的重要性。

刺網漁具的優缺點

理論上,刺網漁具具有「造價成本低」、「高效率」、「被動性」、「操作方式簡易」、「節省能源」等優點,不需要複雜的下網、起網操作方式,同時也可以藉由網目尺寸,加以控制捕獲目標魚種的體型大小,這也是刺網漁具發展後,臺灣常見的捕撈作業方式。

流失的刺網不斷在海底進行捕撈。

然而,刺網作業除對目標魚種捕撈之外,對於非目標魚種、海洋哺乳類動物、海龜、海鳥也可能會遭刺網捕獲,造成「混獲(bycatch)」情況,對於海洋生態造成極大的衝擊;部分刺網漁具也可能因受強大海流拉扯斷裂而流失於海洋,過失或故意遭丟棄的刺網漁具,長期存在於海洋中捕撈和破壞海洋資源,被稱為「幽靈漁具(ghost gear)」,因刺網漁具材質多屬人造纖維材質,具有不易腐壞的特性,持續纏住海洋生物,造成海洋生物資源浪費。

此外,刺網漁具容易被礁岩卡住,進而覆蓋礁岩區,導致礁岩棲地功能降低,並持續造成生物被網纏繞而死亡,造成底棲生物生態系的破壞。而流失的刺網,亦可能纏繞海洋航行船舶的螺槳,影響各種船舶航行安全。

漁民在從事刺網作業時,將不堪使用的刺網漁具海拋,或漁具不慎流失,而因其價格上較為便宜,漁民多半不以為意,除成為海洋廢棄物外,也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由於上述各項因素,我國除中央政府外,各地方政府近年亦積極推動相關刺網管理措施。

地方政府對於刺網漁具實名制的推動

基隆市政府創全國首例,於2017年8月公告「基隆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項」,規範刺網漁業漁船(筏)於基隆市所轄海域作業的刺網漁具,或是出基隆市漁港的基隆籍漁船所攜帶的刺網漁具,浮球應標識漁船名稱、CT編號、刺網層數,網具兩側端點浮子及每間距15公尺以內固定式浮子,應明顯標識漁船CT編號,並於2018年元旦正式實施。

基隆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刺網漁具實名制圖示。

除此之外,新北市政府於2018年9月公告「新北市所轄海域及新北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並於2019年元旦正式實施,成為全國第二個實施「刺網漁具實名制」地方政府,也是第一個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直轄市政府,其具體作法與基隆市政府相同。

另外,澎湖縣政府於2019年7月公告「澎湖縣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主營及兼營刺網漁業之漁船(筏)於澎湖縣所轄海域作業使用刺網漁具,或進出該縣漁港攜帶刺網漁具之所有浮球應明顯標示漁船名稱、CT編號,網具兩側端點浮子及每間距15公尺以內固定式浮子,應明顯標識漁船CT編號。澎湖縣政府作法,與基隆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不同之處,在於刺網漁具之所有浮球無須特別註明刺網層數。因澎湖縣政府早於2009年3月即實施二層以上刺網禁止輸入澎湖縣,澎湖籍漁船出港亦不得攜帶二層以上刺網,亦即全面性禁止使用二層以上刺網。澎湖縣政府施行禁用多層刺網之政策與措施,也是所有地方政府中限制最為嚴格。

澎湖縣政府刺網漁具實名制圖示。

而違反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澎湖縣政府公告「刺網漁具實名制」相關規定者,則依漁業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漁具及漁獲物。

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目的

目前為止,全國僅有3個地方政府施行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刺網漁具實名制」政策就是要求漁民確實負起刺網漁具保管責任,藉由「源頭管理」方式,避免刺網漁具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流失或遺棄,減少漁具廢棄物,恢復海洋生態環境。事實上,「聯合國糧農組織」早於1995年即通過「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便已擬訂漁具應依國內法律規定加以標識,便可確認漁具所有人的漁業行為準則,即所謂「漁具實名制」,且不分漁業種類。因為各種漁具都可能會流失或遭遺棄,並非僅限於特定網具,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求漁具所有人或使用者確實負起保管責任,避免流失或遭遺棄的漁具進一步危害海洋生態環境。

於澎湖縣馬公市宣導刺網漁具實名制。

臺灣四面環海,海洋景色秀麗,漁業資源豐富,各地方漁政主管機關可依漁業法規定,因時因地制宜,訂定適合該地方政府所轄海域相關漁業管理法規。因此,藉由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由源頭管理,使刺網漁業漁民確實負起刺網漁具保管責任,對於減少海洋漁業廢棄物,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回復漁業資源,實有其必要性,期待其他各地方政府也能一起響應,共同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

本文轉載自399期《漁業推廣》月刊,原文標題〈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之現況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