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4)日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草案進行黨團協商,決議修法全面禁用金屬獸鋏,但對於俗稱「山豬吊」的金屬套索陷阱,考量實務上農民防治獸害及原住民狩獵仍有使用需求,不宜全面禁用,但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避免山豬吊誤傷臺灣黑熊等非防治目標動物,將推動優先禁用大口徑山豬吊,推廣改良式獵具。
經濟委員會今日黨團協商《野保法》第19、21、21條之1及51條之1等條文。現行法規容許農民防治獸害及原住民狩獵可使用金屬獸鋏,但在此次修法全面禁用。
《野保法》第51條之1明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獵捕,未申請核准或備查的相關處罰規定,立委鄭添財主張應對「首次」違反者不罰;且獵人夜間捕獵、視線不良,使用陷阱或獵槍無法辨別野生動物屬於保育類或一般類,應對「明知」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違規者才開罰。
與會法務部代表指出,《野保法》現行條文已定有「首次」違法者不罰,只要主管機關可認定行為人違規次數即可;但明定「明知」字眼,將加重主管及檢察機關舉證責任,因狩獵使用陷阱或有一定距離,導致無法確切知道動物種類,要舉證證明行為人明明知道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才能執法,達成要件嚴格,將使條文達不到保育政策目的。
但林業保育署指出,第51條之1罰鍰額度條文是針對第21條之1第2項,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等獵捕、宰殺或利用行為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非針對打獵行為的罰鍰,因此只要經申請核准,誤捕也不會有受罰的問題。
林業保育署署長林華慶表示,因原住民進行傳統狩獵須申請核准已宣導多年,外界建議不能以不知情為由不罰,因此政院版草案將「首次」不罰拿掉,但立委提醒山區存在資訊落差,林業署可保留現行條文「首次」不罰規定;希望原住民傳統狩獵依規定申請,過去申請要細列抓什麼動物,有幾隻、幾種,確實強人所難,現在只要填寫獵具位置、獵法等資訊,完成狩獵再回報抓了什麼動物即可,若有因喪事、嬰兒出生等無法事先預知的狩獵行為,也可以採備查方式。
林華慶說,林業保育署過去試辦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訂定「原住民族狩獵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這次《野保法》母法修正後,等於為原住民狩獵管理完成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