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柳婉郁 國立中興大學農資學院森林學系
蕭玉資 國立中興大學循環經濟學院生物與永續科技學程
國立中興大學森林學系教授。充滿理想與熱情的環境資源經濟學家,專注研究如何把農業與林業換出更多的環境效益,例如造林碳匯轉換碳權;掌握植樹造林負排放技術,是企業詢問度最高的碳權達人。
碳權(現稱「減量額度」)大致可分為兩種,其一為由國家所頒布的總量管制,因法規管制而產生的碳排放權(cap and trade),另一種為透過改善製程,促進能源效率,增加森林面積等產生的碳抵換權(carbon offsets),在國內主管機關環境部稱為「自願減量額度」,屬於農業部門的自然碳匯將是取得減量額度的重要途徑。
碳抵換權讓農業部門受到關注,植樹造林等以自然為本(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方法屬於碳抵換權,可自大氣中移除或固定溫室氣體的造林固碳,更能帶來莫大的生態與社會效益。但新植造林有碳匯,並不等於碳權,還要透過國家設立或認可有效方法學,各國地理環境不同,尚須建立「各地區適用」的碳抵換權計算方法,也就是適合該國使用的自然方式移除溫室氣體之方法學,且須通過主管機關核准施行。
以臺灣而言,現行「B-11林業」方法學AR-TMS0001「造林與植林碳匯專案活動」,是先經過農業部林業保育署研擬減碳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進行草案預告,收集公眾意見建議修正後,接著會進行專家委員審議,取得國內方法學的適用認定,方可以此申請及執行自願減量專案。
自然碳匯的定義與分類
自然碳匯(carbon sink)是儲存二氧化碳的天然或人工「倉庫」,地球最會儲存二氧化碳的天然倉庫包括森林、土壤、海洋。大自然靠著生態系統中原有的運作方式,就可以處理二氧化碳,這就是為何大家很喜歡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透過生態保護、生態復育、改善土地管理,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效果。
⑴森林碳匯
森林是陸域生態系最大的碳庫,森林吸碳手段為透過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將溫室氣體自大氣中移除,現行森林方法學中以維持或增加森林的吸收溫室氣體的能力為主,其中最為直觀的方法當屬新植造林與再造林,此外還可透過改善森林經營的管理來增加森林吸收及儲存溫室氣體的能力,目前國內可適用5項造林或再造林減量方法,新的森林經營方法學也已送審。
⑵土壤碳匯
人類發展農耕後,對土壤的仰賴程度日漸加深,土壤是地表碳儲量僅次於海洋的碳庫,同時也是生物碳庫外與人類活動範圍重疊最高的碳庫。土壤的功能可分為五大類別:(1)提供植物生長的介質、(2)生物的棲息地、(3)養分與有機廢棄物的轉換場域、(4)淨化水質、(5)氣候調節。在氣候變遷壓力下,土壤氣候調節功能更顯重要,而土壤有機碳含量、容水量均與此相關。現行國內公布新方法學「T-VNM-0004改進農業土地管理方法學」草案,待環境部審議確認無虞後,將推展為國內第一個土壤碳匯適用的方法學。
⑶海洋碳匯
海洋占地球7成面積,也是地球最大碳庫。「碳」以各種形式儲藏在海洋生態系中,如紅樹林、濕地、海草床、沼澤地、深海底泥、海底沉積物等。目前評估紅樹林、海草床碳匯能力均高於陸域森林生態系,國內方法學可望在近期送至環境部審查。
國內自然碳匯戰略與自願減量機制
環境部於去(2023)年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重點包含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確立各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納入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
《氣候變遷因應法》是因應「臺灣2050淨零轉型12項關鍵戰略」的法制作業,12項戰略中第9項為農業部負責制定的「自然碳匯」,內容正是前述三種自然碳匯,鼓勵各單位、事業,包括公私協力方式,依減量方法申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外,同時著重多元價值功能,如森林可發揮淨化空氣、水土保持、提升生物多樣性等環境、生態價值,也具經濟效益;自然碳匯戰略中也針對增加森林面積、提高國產材利用、建構負碳農法等相關措施做出跨部會分工。
作為「增匯」政策誘因,環境部建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機制」,依據土地改良利用評估,需輔以人為造林等增匯活動,登錄後核發「減量額度」(碳權),鼓勵各單位參與造林,並申請專案。目前環境部已審定公開首批來源於國內外的143項減量方法,與農、牧業直接相關的共7項,前述國內研擬的多項方法學也在送審中;而海洋委員會針對臺灣本土紅樹林及海草床調查建立的「海洋碳匯方法學」,今(2024)年初完成修訂,將與農業部共同提交予環境部審查,未來通過後將會作為臺灣海洋碳匯量計算的依據,完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釐清國際上的「漂綠」事件
近來有報導質疑森林碳匯轉碳權的正當性與有效性,例如2023年初英國《衛報》報導質疑,國際認證機構Verra所核發的雨林保育復育專案(REDD+)九成以上皆為無效碳權,Verra執行長也在外界質疑聲浪下被迫請辭。Verra制定的標準稱為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是全球使用最廣泛的自願性減量認證標準。
究竟森林碳匯是否具有減緩氣候變遷的實效?是否值得政府推廣及企業投入?事實上,向國際機構申請Gold Standard(簡稱GS)或VCS碳權認證者,多來自開發中國家,主因其母國並無碳定價與碳抵換機制,母國企業購買碳權需求小,只能向國際機構申請認證碳權後,至國際碳交易市場販售。
至於已開發國家(如日本、英國、澳洲、美國等)多有碳定價與抵換機制,森林碳抵換專案以申請其國內碳權為主流,企業購買本國自然碳權需求量也大。此外,開發中國家或部分國際機構對於碳權的驗證與監測機制,其監管品質與嚴謹性並不如已開發國家。例如,被批評質疑漂綠的VCS避免森林破壞專案,是針對開發中國家難以避免的毀林區域,藉由提供碳權鼓勵當地居民護林,有其特殊的社經因素,實不宜以此類比已開發國家所推動的國內森林增匯專案,並忽略其嚴謹性與多重效益。
參照先進國家推動自然碳權經驗,首先須釐清,國內自然碳權專案強調專案的「增」匯效果,及其他如生態保育等多重效益,背景性質與Verra避免毀林專案的特殊社經考量完全不同。其次,國內碳權抵換專案是實質減碳方法的補充方案,並非取代實質與工業減碳的優先性。第三,有關森林碳權的滅失疑慮,可依據專案所在地區的地理位置及氣候條件,就野火、天災、蟲害等森林破壞因素,實施風險評估,並考量該專案的風險控管策略。透過科學基礎的評估與風險控管策略,參考國外經驗,可藉預先扣除部分碳權核發比例的方式,來消除漂綠質疑。
當然,森林碳抵換專案仍應考慮現地因素,例如必要的土壤擾動(如翻土)等程序不應排除,因天災而需更新或再造林的情況,則仍應提供對應的碳額度以符合國際趨勢。觀察國際上主要碳交所的自然碳權標的,不論是交易量或是交易價格,均高於人工減碳碳權,在市場供需法則的實證下,更突顯自然碳權的優質與多重效益。
VCS大舉更新方法學
經前述漂綠疑義事件後,Verra已將VCS方法學大幅修正,包含森林碳匯「VM0003延長輪伐期改善森林管理」、「VM0005低產量轉為高產量之森林方法」、「VM0010改善森林管理:從伐採到保護森林轉換」、「VM0015避免非規劃內之森林砍伐」、「VM0035減少伐木影響改進森林管理方法」、「VM0045使用國家森林清單動態媒合基線改進森林管理」、「VM0047造林、再造林與植被復原」、「VM0048減少毀林及森林退化所生排放」,而土壤碳匯包含「VM0042改善農業土地管理方法」、「VM0044土壤和非土壤應用中生物炭使用」,海洋碳匯如「VM0033潮汐濕地與海草復原之方法學」。
依上述方法學經驗,皆可借鏡國際減碳實績,經各部會內部審酌,符合自然生態適地適用並經改良,且符合國內法規程序後,作為我國自然碳匯減碳方法學,促使各企業單位一同激盪共好永續環境。
筆者認為,自然碳權的推動應以國內專案為優先,透過第三方查驗(MRV)機制把關,依據方法學進行專案並搭配長年數據監測,非但無漂綠之虞,更能提升自然增匯。
在企業ESG多元需求、自然為本解方的國際趨勢下,以及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政府民間實應將自然碳匯列為自願碳抵換專案的首選,環境部應會同農業部積極推動擴大自然碳權的本土方法學,並鼓勵國內自然增匯的基礎研究與民間企業的支持投入。
(參考資料請逕洽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