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修現金救助作業要點 農路、水塘可計入救助面積 上限40%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即日起救助面積可加計農路、水塘。(圖片提供/農委會輔導處)

汛期間的颱風、豪雨每每造成農業重大損失,但過去農委會核發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協助農民復耕,救助面積須扣除農路、水塘等非現金救助項目者,農委會考量農路、水塘等雖非種植作物面積,但確實屬生產必要設施,今(29)日修正完成「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即日起救助面積可加計農路、水塘,但面積不得超過坐落土地40%。

為了落實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協助農民復耕的宗旨,農委會自今年3月起全面通盤研議,經多次會議討論後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農委會農糧署副署長姚志旺表示,考量農路、水塘與農民生產有直接關聯,是經營農業所需,因此可計入救助面積,但這些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土地面積40%;農舍、資材室等其他設施則非直接關聯農業生產,不能納入救助面積計算。

另外為了簡化現金救助程序,要點也新增符合農委會公告災害性天氣參數的救助項目,地方政府可報請農委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的規定。

姚志旺指出,過去作物受損面積須超過20%或單一鄉鎮個別作物損失逾5%,地方公所要邀縣市政府、農委會會勘後,才能報請農委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未來地方政府將可依據中央氣象局觀測數據是否達到天氣參數標準,判定是否達到啟動救助門檻,無須會勘,即可報請農委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農委會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適用的天氣參數可參照:https://pse.is/4x37h5

農民申請救助項目的災損程度符合公告災損天氣參數者,只要基層公所查證確認申請救助項目有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者,就可不用勘查;沒有文件者,則應抽樣勘查申請案件20%以上。姚志旺說,要點也增列「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訂從農工作證明,或其他合法土地之證明文件」,實耕農民只要是參與農委會當年度農業政策核定有案者,例如產銷履歷,公所可透過系統查詢確認,農民就可免檢附土地經營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