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預告《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下修劃設生產區門檻

漁業署有關延養疏養、清池消毒等補助或福利,都是綁定放養量申報,漁民申報放養量很重要(圖片來源/高雄市政府)

養殖漁業將設生產專區,由政府投入經費,優先引進公共建設,改善生產環境並降低養殖漁民的生產成本,漁業署去年8月預告《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草案,今年9月再度重新預告,草案內容已做部分修正,主要是下修養殖漁業生產區劃設門檻,漁業署這次預告僅就多年來討論後取得共識部分入法,減少歧見,以利今年底公告實施。

去年8月預告草案規定養殖生產區劃設時須取得半數所有權人同意,在新版預告草案中已刪除,可減少地方政府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時所受限制,且既定專業生產區及養殖集中區未來成為養殖生產區的資格條件,也不致於受到影響。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草案討論歷時多年,一直沒有定論,甚至去年已出預告版本,今年又重新修正後再預告,比較大的改變包括:刪除養殖生產區劃設時須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大幅下修養殖生產區劃設面積及集中度的門檻、刪除地方政府應對水產品採樣監測的規定,以及明定中央須2年1次對養殖生產區進行考核評分。劃設為養殖生產區最大的好處是,可獲中央優先考量投入預算,協助設置或維護區內與養殖漁業相關的公共建設。

農委會漁業署養殖漁業組長陳建佑表示,《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草案討論很多年,也常因為各縣市政府前後負責人更動而有不同意見,但若遲不定案,養殖漁業生產區公共建設的預算,恐難以到位,因此9月11日最新預告內容已是擷取各界最大共識,預告期60日,11月9日截止預告,漁業署希望今年底前可正式發布,明年提出計劃、爭取預算。

國內現有魚塭集中區依生產區面積,分為專業生產區及養殖集中區,前者是指面積100公頃以上、養殖魚塭面積占生產面積80%以上,現有數量為47處;後者是指面積30公頃以上、養殖魚塭面積占生產面積60%以上,現有數量為5處。去年預告的生產區面積須100公頃以上,最新預告內容將「得規劃設置為養殖漁業生產區」的門檻降低為:現有魚塭集中區生產面積30公頃以上、養殖魚塭面積占生產面積60%以上。

陳建佑說,劃設生產區的權責在地方政府,若地方政府認為魚塭集中區生產面積30公頃以上、養殖魚塭面積占生產面積60%以上就需要政府投入公共建設,漁業署將尊重地方的決定。除了既有的養殖漁業生產區,漁業署調查各縣市政府有意新增劃設的生產區,初步統計有9處,新劃設養殖漁業生產區在管理準則發布後,將可獲得來自中央政府的公共建設預算,用於建設供排水路、供水站等設施。

去年預告草案明定地方政府得編列預算推動「水產品採樣檢驗及用水監測」,新的預告內卻將水產品檢驗及水質監測刪除,似有違食安原則,陳建佑解釋,漁業署或地方政府原本就可以針對未上市水產品進行抽檢,不需在《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另訂。此外,新預告的草案增訂漁業署對養殖漁業生產區的考核之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區考核作業,應每2年至少辦理1次,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評分獲85分以上,漁業署得優先補助,考核未滿70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能被降低補助比率。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法源為漁業法第69條第2項,生產區為我國養殖漁業發展重要區域,漁業署表示,將優先考量協助設置或維護區內養殖漁業相關公共建設,引導漁業養殖業者納入產業價值鏈、產業規模化等運作概念,以改善生產環境、降生產成本,提高養殖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