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財產「充公」?要補償嗎?學者建議農委會說清楚安民心

文/ 林慧貞 首圖攝影/ 謝佩穎

水利會資金豐厚,部分來自早期農民捐贈的土地、圳路,許多水利會抗議改制公務機關後,財產等於收為國有,農委會侵佔民產有違憲之虞,不過水利會圳路也有部分來自政府投資,改制公務機關是否侵佔民產,各方見解大不相同。

農委會:水利會資產須考量全臺農民利益

水利會屬公法人,和農會、漁會私法人不同,是依據公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設立,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助教授涂予尹表示,公法人是一種有高度獨立性的法律主體,「公」指的是水利會業務有公權力性質,例如水權分配、農業發展,「法人」則意指水利會非單純行政機關。

臺灣的水利建設一開始是私人開墾,後來國家才逐步介入,因此早期許多會員為了地方發展,都是自願捐贈土地,即便後來政府出資的重大水利建設如石門水庫,也有部分工程款來自轄內會員,這也是為何許多水利會不斷強調,改制成公務機關,有損轄區內會員權益。

然而,這些水利會財產也混雜了政府投資,除了水庫等重大建設,現在農委會平均一年補助工程款27億,協助修築圳路,農委會副主委李退之表示,許多農民捐贈的土地圳路早已不堪使用,後期都是農委會補助修築,且早期農民支出的部分,百年來也已享受到對應的服務,水利會資產應該用大一點的架構來討論,考量全臺農民利益。

國家與社會的財產關係需更細緻思考

不過水利會具備公法人身份,是否意味資產是公有的,可由農委會運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2012年5月7日做出的判決值得一看。

2012年嘉南農田水利會因轄內土地遭嘉義縣政府「徵收」,補償費用和時間有爭議,因而提起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嘉義縣政府敗訴,應該「補償」嘉南農田水利會。

「徵收是要給補償費的,如果水利會資產是國家的,那土地就不會用『徵收』,而是『撥用』。」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涂予尹解釋,這個案例顯示水利會資產在歸屬上仍有待商榷。

淡江大學公行系教授涂予尹認為,農田水利會的資產歸屬有待商榷,改制後農委會得謹慎討論如何處置(攝影/林宜潔)

至於農委會是否需要補償給捐地農民,涂予尹解釋,目前不動產認定以地籍謄本記載為主,農民捐出來的地,所有人若已變成水利會,按照民法物權的原則,不可能由政府直接補償給捐地人的後代。

若農委會直接補償給水利會,則會出現「左手補給右手」的奇妙狀況,因水利會公法人人格已被消滅,關注水利會修法的台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紀和均直言,「當我們討論國家跟社會之間財產權關係的時候,都會說要補償,但這邊是把公法人直接廢掉,好像做一個規避,把主題規避掉就不用作補償。」

涂予尹也認為,印象中,水利會應該是臺灣首樁公法人改制成公務機關的案例,農委會必須更細緻討論資產處分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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