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槌定音!農田水利組織改制「全部合憲」 農水署將全力發展灌溉服務

憲法法庭判決農田水利改制完全合憲。(圖片來源/農水署)

立法院109年7月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農田水利署同年10月成立,各地農田水利會正成改制為公務機關,但38名在野黨立法委員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2)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全部合憲」。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這項判決象徵農田水利署近4千位同仁們的努力受到肯定」,未來將持續推動擴大灌溉服務工作,預計114年擴增到8.8萬公頃。

釋憲聲請人聲請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18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34條第2項規定解釋案,大法官釋憲結果為以上各項全部合憲,農水署長蔡昇甫表示,「全部合憲的判決非常不容易」。

蔡昇甫說,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農水署在各地身負十幾件行政訴訟案,雖然農委會勝訴,但農水署成立至今1年10個月內經常疲於奔命跑法院,現在有憲判字第14號判決的支持,農水署同仁可免除訴訟之累,未來可以全力發展灌溉,服務農民。

陳吉仲指出,農田水利會改制農水署成立後,除原水利會資產成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外,為擴大農田水利建設,完善基礎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經費由110年的41億元,111年成長至52億元,112年更可望大幅提高至70億元,有更多經費進行農田水利建設。

農水署也指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行政效率明顯改善,以往因應乾旱停灌透過水利會發放的補助金需時6個月,改制後大部分農民可在1個月內拿到停灌補償,去年面臨百年大旱,配合支援民生用水而停灌的7萬4千公頃農地,有超過9成農民在1個月內拿到補償金。

加強對原有灌區服務方面,包括水圳清疏及水質保護,農水署指出,汛期前透過圳路清淤及閘門檢查,確保水路通暢及設施功能正常,遇有水圳需用機具進行清疏工作時,可隨時請廠商前往處理,今年至今清淤量已達8萬5千立方公尺,較改制前年清淤量高出2成;農水署有公權力可執行灌溉水質稽查並裁罰,目前已建立灌溉水質法制管理架構推動,並辦理水質實驗室國際認證,確保檢驗結果公信力。

在水利會時期,臺灣有一半農田沒有辦法享受到灌溉服務,改制後,感受最大的應該就是原本為灌區外,現在已納入灌區內的農民,家裡的田終於盼來灌溉水,不到兩年時間,農水署增加提供3.2萬公頃農田穩定的灌溉用水,4萬多名農民不再飽受缺水之苦,預計3年後,灌區擴增面積可至8.8萬公頃。

此外,今日宣告的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也與農田水利建設有關,原提供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但未透過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應依法徵收,給予補償,大法官要求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計畫,籌措財源,以在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蔡昇甫表示,農水署成立第1年即已全面盤查土地,目前差不多已調查完畢,接下來就會研擬相關計畫,透過價購、承租、取得同意書、設定地役權等方式,在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原已提供水利使用的土地,大法官給的期限是3年,但農水署1年內就可以擬定計畫,憲判的內容對農水署而言更是好消息,有利於相關計畫所需經費向主計單位爭取支持。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同意:許宗力、蔡烱燉、黃虹霞、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不同意:吳陳鐶、蔡明誠​。(圖片來源/司法院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