蟳蟹管理新制今上路 抱卵母蟹禁捕期即日起到年底 販售最高罰15萬元

漁民若誤捕禁止捕撈的蟳蟹類,放回海中即可,入港時船上漁貨不能有禁捕的蟳蟹類。(圖片來源/水試所)

蟳蟹管理新制今(1)日上路,包括抱卵母蟹禁捕期提前至8月1日實施、延後至12月31日結束,以及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捕撈甲殼寬各增加1公分,增加各類蟹蟳繁殖後代機會,漁業署表示,最近1個月密集到北、中、南各主要漁港及澎湖漁港,向漁民及商家宣導,因為新制規定,攤商或店家販售不合規格的蟳蟹也要開罰。

抱卵母蟹禁捕期舊規定是每年的8月16日至11月15日,自103年開始實施至110年,去年底政治大學副教授鄭同僚在提點子平臺發起「搶救抱卵母蟹、保護漁業資源,要求農委會修改現行管制辦法,全年禁止捕撈抱卵母蟹」,獲得很大的回響。

抱卵母蟹禁漁期即日起至年底,不得採捕及販售。(圖片來源/鄭同僚於提點子平臺提議附件)

 

漁業署邀集產官學及公民團體經過2次討論後定案,延長抱卵母蟹禁捕期,從原來的3個月延長至5個月,保住6成抱卵母蟹的繁殖機會;並提高蟳蟹的可採捕殼寬,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從現行的8公分調整為9公分,善泳蟳從6公分調整為7公分,旭蟹現行可採捕殼寬限制為6公分,因符合最小性成熟殼寬範圍,暫不調整,藉此保留蟳蟹成長到性成熟並繁殖的機會。

知名「萬里蟹」主要物種:從左至右為紅星梭子蟹、鏽斑蟳及善泳蟳。(圖片來源/水試所)

漁業署漁政組長劉福昇表示,過去就有禁漁期及採捕殼寬規定,漁業署除委託海巡署於漁船進港時代為執行檢查外,也會派人不定期抽查,今年8月起實施新制,因此漁業署7月時已派人前往北部、中部、南部、澎湖等主要漁港宣導,不僅向漁民宣導,也向攤商及店家宣導,因為今年起違規販售抱卵母蟹及殼寬不足的蟹蟳,也會開罰賣家,販售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及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可開罰3萬元至15萬元。

如果漁民誤捕禁止捕撈的蟳蟹類,劉福昇說,放回海中即可,入港時船上漁貨不能禁捕的蟳蟹類。

漁業署已製作新式蟳蟹甲殼寬量測器供漁民使用,並要求船長必須進行卸魚申報及配合執行海上科學觀察,蒐集科學研究數據,供水產試驗所及海洋大學進行蟳蟹資源評估,做為檢討定期檢討管制措施的根據。

蟳蟹量測器(圖片提供/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