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重大改革 農會法六大修法 比照日韓農協在全國農會指派專業理事

為遏止農會選舉賄選,農會法修法提高刑責最高7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讓判刑確定者,無法適用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希望能有效嚇阻僥倖心態的賄選行為人。(圖片來源/雲林地檢署)

農委會今(15)日預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定六大改革方向,共計修正14條條文,包括提高賄選刑責、加強理監事按時開會責任、強化農會自治等,同時農委會將比照日本及韓國農協作法,在中華民國農會(全國農會)的理事會指派專業理事,增進全國農會的經營效能。

農委會輔導處長陳俊言晚間表示,7天預告期結束後,將儘速將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希望4月送立法院修法,他說,「這是農會法自民國19年立法以來,最具突破性的改革」。

陳俊言指出,為遏止農會選舉賄選,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農會選舉賄選行為採二審終結、各審法院須6個月內審結的速審速決制度,並對賄選行為人提高刑責及罰金,以遏止不良人士進入農會任職,現行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讓判刑確定者,無法適用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希望能有效嚇阻僥倖心態的賄選行為人。

農委會發現,歷年農會選舉,部分農會理監事因為派系競爭,理事長刻意不召開會議或監事不出席監事會的怠忽職守情形,嚴重影響會務運作,因此農會法修法增訂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超過2個會次,應予解除職務,陳俊言說,「不出席造成流會,整個農會運作受到影響,如果不願意參與農會運作,就不要做了」。

「全國農會指派專業理事」是另一項重要改革,農會法第19條修正案明訂中華民國農會的理事會組成,除選任理事21人至27人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指派專業理事10人至12人參與理事會的運作,以利提升中華民國農會的公共性及專業性。

陳俊言表示,全國農會的責任是帶領基層農會因應國內外農業的發展與挑戰,須加強事業體系的運作及輔導基層農會的發展,希望加入外部的專家理事後,能提供專業意見,強化督導管理的功能,以利未來農業發展,日本與韓國的農會體系也有相同的設計,值得臺灣學習。

此外,農會聘雇人員的考試也有改革,修法由農委會訂定統一考訓辦法及訓練資格、作業流程、科目計分基準等辦法,督導中華民國農會遵循辦理,以強化農會考試公信力,提升農會員工素質。

法規鬆綁部分則是為了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現行規定得由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修法不限農會,漁會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