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環境正義基金會(EJF)向農委會漁業署指控「Wasana NO.66」漁船侵害漁工人權,經過2個月調查,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原船名為「Chun Kuo 66(中國66號)」的權宜船108年1月已出售並廢止投資經營許可,且未再停靠過臺灣的港口,目前已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外交部轉交漁船目前的船籍國斯里蘭卡調查,並請EJF後續洽斯里蘭卡瞭解查處情形,共同守護漁業人權。
漁業署指出,EJF去年10月函送報告指控「Wasana NO.66」漁船經營者疑有扣留漁工薪資、簽約時妨礙漁工確認內容、被要求支付保證金、被迫做義務外的工作、肢體及言語暴力、不適當飲食及飲水、休息時數不足等侵犯人權、強迫勞動情形,漁業署因此展開調查。
林國平表示,「Wasana NO.66」原船名為「Chun Kuo 66(中國66號)」,是臺灣人投資經營的巴拿馬籍漁船,即所謂的權宜船(FOC),但108年1月已出售並廢止原投資經營許可,目前船籍登記在斯里蘭卡。
漁業署比對EJF提供資料,聲稱遭強迫勞動的受訪船員僱用區間為108年9月至109年11月間,此時漁船已出售,船員不屬於臺灣人經營投資期間登船僱用,且自108年至今都沒有進入臺灣港口紀錄,因「Wasana NO.66」非臺灣管轄,也不是臺灣人投資經營,且從未停靠臺灣港口,因此臺灣政府無法進一步處理此事,但基於維護船員人權立場,已請外交部轉知所屬船籍國斯里蘭卡進行檢查。
林國平說,如果是權宜船,因投資者為臺灣人,漁業署比較容易找到人負責,若為外籍船主,臺灣政府無能為力,除非漁船靠港臺灣,漁業署才能依照港口國責任處理漁船違反人權等事項,但「Wasana NO.66」沒在臺灣港口停靠,因此無法介入處理。
港口國有監控通報義務,外籍船隻停靠我國港口時,若有違反人權事項、航行安全顧慮,我國都可以介入處理。林國平表示,臺灣身為國際一員,遵守國際勞工組織「漁業工作公約」(簡稱ILO第188號公約)規範,在收到對船員勞動條件相關申訴時,會依照公約進行調查,且待勞動部未來將此公約內國法化,農委會與相關部會更有法源依據可承擔起港口國責任。
EJF資深專案主任邱劭琪在得知調查結果後表示,肯定漁業署這段時間的調查,他們也會將相關的資訊提供給斯里蘭卡政府,但仍要呼籲各國政府在處理外籍船及權宜船時,應更關注實質受益人資訊,以便在漁船買賣、船籍轉換、船名變更等異動情形下,都能追查到漁船真正的受益人,並追究其應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