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開發存海洋資源爭議 漁民及環團籲重視漁業與生態規劃

在能源轉型外,離岸風電涉及海洋空間規劃、生態保育及資源分配等問題。圖片來源/總統府

在能源轉型外,離岸風電涉及海洋空間規劃、生態保育及資源分配等問題。圖片來源/總統府

經濟部7月發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啟動離岸風電第三區塊開發作業,並提出「離岸風電選商機制規劃」草案,環保、漁民團體及學者專家今(19)日舉行記者會,認為經濟部不顧生態,壓縮海洋保育永續空間;漁民更表示,經濟部犧牲沿近海漁業、枉顧漁民生計與安全。

這場「把關海洋藍色國土治理,不可漠視漁業與海洋永續—離岸風電區塊開發規則問題盤點」線上記者會由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主辦,與會者包括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理事長李平順、臺灣大學人類學系教授呂欣怡、海洋大學研究所榮譽講座教授邱文彥,以及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執秘施仲平、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主任鍾瀚樞等。

漁民:離岸風電影響近海漁業生存

根據經濟部的作業要點,目前已規劃出禁止開發區域,提供開發業者規劃場址參考,禁止開發海域包括法定限制開發海域,以及北方三島漁場、南北通行航道等敏感範圍。

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理事長李平順表示,除了北方三島,臺灣西海岸包括澎湖周邊8海浬內、水深 30 公尺以內的區域,都應該劃入高敏感區,杜絕申建離岸風電的可能性,以保護近海生態,也讓近沿海小型船筏的漁船作業有生存的空間。

他指出,大海是共有的,這也是廠家認為他們有權利在海上設置離岸風機的理由,但對於在沿岸近海討生活的地方漁民,離岸風電開發商是外來者,「一直要求我們轉型,怎麼沒想到是你們來打擾我們的生活?」

李平順說,「廠家只會拿出公文來說已經跟政府講好了」,而不願事先與漁民溝通,漁民無法接受;政府應該扮演積極主動的角色,而非放任業者與漁民自己吵,才可能解決問題;海域使用應該是共有共存,風電業者可使用,但漁民也要可以生存。

海域使用應是共有共存,風電業者可使用,漁民也要能生存。(圖片提供/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海域使用應是共有共存,風電業者可使用,漁民也要能生存。(圖片提供/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實務上,海上風機對漁船而言就是路障,缺乏明顯警示將造成危險。李平順說,漁民認為風機應裝設AIS(自動識別系統),提醒風機附近的漁船小心障礙物,此外沿岸海漁業有時只有1人或2人作業,在甲板上工作就聽不到駕駛艙的AIS聲音警訊,因此風機在夜間也應有燈光設備,提醒漁民的漁船及漁網不要靠太近。

學者:綠能精神應重視低碳排的沿岸漁業

臺大人類學系教授呂欣怡認為,任何新的海域開發計畫應兼顧與尊重傳統海洋社群的權益與智慧,保護沿岸漁場不只保護家計型漁業的維生資源,更是國家糧安全部署不可或缺的一環,沿岸漁業的碳排及蛋白質轉換率均符合低碳時代永續目標的要求,既然建設風電是為了追求綠電,更應落實綠色能源的精神。

環團:政府應完備海洋空間規劃

臺灣領海也是國土計畫的範圍,《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分為4大類: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蠻野心足研究員郭佳雯指出,包括離岸風機在內的海洋資源開發規劃,不應架空《國土計畫法》,海洋委員會應積極承接《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審議的角色,儘速完備海域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以確保海洋環境的永續,國際重要的海洋空間規劃原則,可作為我國海洋治理的參考。

環保團體呼籲經濟部能源局推動能源轉型政策的同時,應遵循《海洋基本法》所課與國家維護海洋環境永續發展的義務,完備海域空間規劃,確保海洋環境永續,若依目前規劃,將犧牲了西部沿岸漁業,嚴重壓縮未來推動海洋保育永續的空間,也沒有足夠的海域供業者開發風場,進而影響能源轉型目標的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