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驗證標籤新增樣式 揭露個人生產者資訊助行銷

產銷履歷標籤格式以往只揭露集團名稱,文旦產銷班農友希望能彰顯個別生產者身分。(圖片提供/麻豆區農會)

經過產銷履歷驗證農產品,必須依照《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清楚標示農產品經營者資訊,但以往參加集團驗證農民,農產品所張貼的產銷履歷標籤只有標示集團名稱。農委會農糧署今(3)日新增一款標籤樣式,除了原有必要資訊欄位,同時揭露集團個別成員名稱、電話等資訊,有助農民農產品行銷推廣。

農糧署110年起強化輔導農民參加產銷履歷集團驗證,集團驗證既可提升驗證效率、降低驗證成本,透過集團共享栽培技術及通路開發,集團驗證總部管理也可協助個別小農有系統地遵守安全用藥、遵循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但是,經由集團驗證產銷履歷標籤只有載明「XX合作社」或「XX產銷班」等集團名稱,不利集團個別農民行銷、表彰農產品特殊性。

農糧署今日新增產銷履歷標籤可揭露集團驗證個別成員名稱、電話等資訊的一種格式,有助農友行銷自己農產品的特殊性,培養自己的客群,也方便消費者指名生產者。可滿足文旦柚產銷班、馬鈴薯產銷班集團驗證農友彰顯個別生產者身分的需求。

農委會增加產銷履歷標籤樣式,方便集團驗證個別生產者資訊揭露。(圖片提供/農糧署)

文旦柚張貼有個人生產者資訊的產銷履歷標籤。(圖片提供/農糧署)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109年12月25日起全面施行,法規第11條規定,農產品經營者生產的農產品經驗證合格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應清楚標示相關資訊,若有未標示、標示不全或不實者,可處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處3萬至30萬元罰緩。若有未經驗證合格農產品,以驗證農產品標章或名義販售,則違反第10條規定,可處6萬至60萬元罰鍰。

根據農糧署統計,截至110年7月30日,國內產銷履歷驗證面積已達44,315公頃,相較107年擴大推動前的15,938公頃,2年半期間增加28,377公頃,成長率達1.78倍,有助提高我國消費者食安保障與兼顧農業生產環境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