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刺網漁具實名制 明年7月起漁具沒署名將開罰

110年7月起,刺網的浮球上要清楚標示漁船統編。(攝影/陳儷方)

漁業署9月預告《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規定沿近海漁民使用刺網漁具須清楚標示屬名。可以書寫、噴漆、烙刻或標籤等方式,在刺網的浮球及浮子上清楚標示「漁船統一編號」,且字體高於3公分。漁業署表示,法規預計明年1月實施,緩衝期半年,110年7月1日起若未在刺網漁具上標示漁船統編,海巡署可拒絕漁民出海,並移送漁業署開罰,罰緩3萬元至15萬元。

刺網漁業是臺灣沿近海最主要的家計型漁業,所使用的刺網長度約7、80公尺,在漁撈作業中若遇損壞,有時會被直接丟棄於海洋,廢棄漁網留在海洋中可能會變成「海中鬼網」,繼續捕魚,或是變成海中垃圾,破壞海洋環境。

為避免廢棄漁具繼續在海中漂流影響其他漁船及危害海洋生態,漁業署將要求刺網漁具所有人必須在漁具上標示漁船統編,讓漁民對自己的漁網負責,不能任意棄置,若刺網漁具在海上損壞無法收回,則要將漁網棄置位置通報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受通報後,作成通報紀錄單、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刺網漁具及刺網上浮球浮子的標示方式。(圖片來源/漁業署)

漁業署科長邱宜賢表示,明年7月1日起,刺網漁業漁具強制依規定標示漁船統一編號,已協調海巡署,若發現漁船刺網未依規定標示,可拒絕漁船出海作業,且移送至漁業署開罰,漁具未依規定標示統編,可開罰3萬元至15萬元;漁民捕撈漁獲過程中,若刺網損毀而無法取回,則要向各地方政府通報漁具棄置地點,111年1月1日起若有無法取回刺網漁具卻未通報,日後棄置漁具被找回,可對漁船船主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根據漁業署統計,核准主營刺網漁業的漁船有7,662艘、兼營刺網漁業漁船有2,524艘,已占全國總漁船艘數的一半。刺網漁業作業具有高效率、操作簡易、省能源、成本低等優點,不需複雜機器配合,是普遍且容易入門的漁業作業方式,也是臺灣主要的家計型漁業。

漁業署試過各種標示方式,在表面積較大的浮球上,可用油性麥克筆書寫漁船船名及統編,在表面積較小的浮子上可寫統編;或可使用「單車烙碼」器具,將漁船統編烙在浮球及浮子上。不論是書寫、噴漆,或是烙碼,要把刺網漁具一一標示署名,得花上一些時間,因此漁業署在法案上路後,給予半年緩衝期,讓漁民找時間完成刺網漁具實名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