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收歸公有違憲?農民水權向誰討? 農田水利會改制公聽意見分歧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6日舉辦「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攝影/游昇俯)

行政院《農田水利法》草案即將送立法院院會協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6日舉辦公聽會,對於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資產由國家繼承是否侵犯人民財產權等議題,與會專家意見分歧;對於改制後水權調配問題,也各有看法。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法立法完成後,許多實施細節、法規需在相關子法進一步規範,農委會已承諾邀請經委會委員參與相關子法修訂,也會與基層農民持續溝通。

行政院《農田水利法》草案日前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部分條文將送院會進一步協商,經委會6日舉辦「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收集各界意見,做為日後院會協商參考。

針對外界爭論多時的農田水利會資產究竟屬於私產或公有財產議題,中正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黃俊杰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18及628號解釋,水利會是依據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立法院可依法進行人員、財產及組織的調整變動;並且農田水利會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就應視為國有財產,《農田水利法》草案明訂國家繼承農田水利會資產,也未違反國有財產法規定。

前臺南縣長蘇煥智提出不同看法,農田水利會有2、3百年存在歷史,有先於法律存在的事實,法令只是配合水利會需求、彌補民間經營不足而設,農田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他認為「不是改制、是沒收」。蘇煥智說,政府廢掉17個水利會法人資格,沒收150萬水利會會員選擇權及水權最終決定權,且沒收掉水利會已登記2997公頃,以及尚未登記1萬2千多公頃土地等私人財產,這才是改制的本質。

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資產規模不相同,一般都會區農田水利會土地資產價值高,卻可能沒有農地需要灌溉,鄉村型農田水利會反而灌區遼闊,仰賴政府補助,財務有困窘之虞。屏東農田水利會會長黃信茗便指出,若沒有政府補助,屏東農田水利會明年就會倒閉,鄉村型水利會經營困難,只有改制為公務機關才能釜底抽薪;他說,未來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水利會資產,基金「取之農民、用之農民」,應可化解政府沒收人民財產的疑慮。

現行農田水利會採會員制,由會員直選出會務委員監督水利會運作,臺中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吳呈賢便質疑,政府機關民營化是世界趨勢,現在水利會由農民自主管理,本是民主制度的最佳示範,政府卻要大開民主倒車,「民間做好好的、為何政府要收回?」他說,現在水權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依民生、農業、工業的優先順序調配,未來農田水利會人員若改由官派,農民要水權該找誰爭取?「水利會會聽給他官做的人的聲音、還是農民的聲音?」

1988年臺灣農民運動發起人之一、臺灣農民聯盟副主席胡譽鐘卻表示,當年農民爭取權益之一,即希望整頓水利會、加強農地灌溉設施,以保障農民獲得充分灌溉水源權益,但迄今30多年,仍有許多農民不是水利會會員,許多農民無水可灌溉,他贊成水利會改制,因為水資源是公共財;他並說,水資源是公共財,水利會土地是前輩所捐輸,許多集水區、攔河堰工程還是政府出資興建,沒理由公共財不能共享、不能由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