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停看聽】從0.01ppm到10ppm,背後意義大不同!

文、製表/ 柯皓翔

農藥爭議再起,昨(10日)媒體質疑衛福部日前公告修正、和預告修正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對於多項水果有「放寬」農藥殘留容許量的疑慮,部分品項在修正後的殘留標準竟是國際標準的近千倍,質疑衛福部是罔顧食安。今(11日)衛福部食藥署與農委會防檢局共同召開記者會澄清,說明數字的含義及審查原則。農傳媒透過圖解帶讀者釐清相關概念:

一、核准新增多項農藥殘留標準,有些是來自於「農藥延伸使用」

過去一種農藥要經過申請、評估、核准流程後,才能使用在一種作物的一種病蟲害上,但農藥商基於成本考量,也自然會申請用在主要經濟作物之主要病蟲害。

不過,這也造成「主要作物的次要病蟲害」、或是「次要作物的主要病蟲害」沒有合法的農藥可使用,如果被驗出殘留就會被貼上「不合格」標籤。

為處理此新興作物和少量作物無藥可用的情況,農委會近年推動「群組化農藥延伸使用」,把屬性相近的作物劃為一個群組,假如群組中敏感性較高的代表作物通過試驗,則整個群組的作物都可以加以使用。

此外,延伸使用也可以由農民團體基於產業需求提出申請,再由農委會主動評估公告。

二、我國殘留容許量「獨步全球」搶先規範或較各國「不嚴格」?

談到一化學物質對人體的危害時,首先會提到「每日容許攝入量(ADI)」的概念,規定一天內對於所有可能攝入某物質的作(食)物,其攝入量的總和要低於ADI的八成。ADI的意義是人體對某項物質即使每天攝取,也不會對健康造成影響的量,這項標準各國常常是相近或相同。

各國也就會考量國人攝食習慣、作物種類及栽培管理目的而訂定「最大殘留容許量(MRL)」,這項標準是一種行政管制值,確認農民在田間有無正確使用農藥、遵守安全採收期規定。

由於制定的立基點不同,各國的MRL標準也常有不一致的狀況,反映不同的風險管控手段。

然而,MRL的制定牽涉到國際貿易,各國常要互相調合,才能避免貿易障礙。

另外,若目前國外某種農藥在某個作物「不得檢出」,可能因為該作物並非「主要作物」,或沒有防治的需求,也就沒有申請、核准、與訂定殘留容許量;這並非意味著該國評估後「禁用」某農藥的使用。

三、從0.01ppm到10ppm,就是「放寬」,比國外高1000倍嗎?

衛福部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今在記者會中說明,0.01ppm是儀器的偵測極限,假如某農藥還沒訂定可使用在某種作物上,就會以此定量極限當作殘留標準,抽驗時不得檢出。

日本也同樣訂為0.01ppm,歐盟則視農藥及農產品訂在0.01ppm至0.05ppm。

因此,對於國內部分作物MRL從0.01ppm調至10ppm,而國外卻仍為0.01ppm,其實也反映國內對於該農藥在某作物上,是從「未核准使用」至「核准使用」,從定量極限到新增殘留容許量。

林金富舉羽衣甘藍為例,歐盟訂的「普拔克」殘留容許量是20ppm,但因該作物在臺灣不常見,所以未核准使用,目前只有訂偵測極限0.01ppm。「如果按照媒體的報導,就是以20ppm當分子,分母放0.01ppm,等於放寬2000倍,比我們高,這樣的比喻是不洽當、不科學的;精準的說,普拔克在羽衣甘藍上,歐盟訂殘留容許量20ppm,在臺灣不得使用,這樣的說法比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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