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網室興建面臨的法律與實務課題——訂約、議約與履約,農民、廠商誰說了算?

內容提供/ 豐年社 文/ 趙敏 攝影/ 林慧貞

去年梅姬颱風重創中南部許多溫室,也吹出溫網室品質參差不齊問題。
許多農民貸款新臺幣上百萬元,手上卻只有廠商興建前提出的薄薄 1張A4紙契約,或是根本完全沒簽約,加上目前沒有設施安全規範,災後溫室受損,農民經常求償無門。

爾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簡稱農糧署)公布「溫網室設施興建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簽了契約書,農民能獲得哪些保障?需要注意哪些內容?農民和廠商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以及興建溫室前需注意什麼?臺灣不乏農業設施產業,但過往該產業人員多靠師徒相授,如何將經驗規格化、法制化,並避免重蹈覆轍,是當前政府可努力輔導的方向。

風災突顯農業脆弱的一面,現行溫網室並未有安全標準

溫室經常被視為農作物的保護傘,但是去年梅姬颱風侵臺,很多人萬萬沒想到,嘉義縣水上鄉有農民在勘查溫室內作物時,竟遭強風吹垮的溫室棚架壓死。

「如果建築物壓死人,建商是有責任的,但是農業設施壓死人有沒有追究?政府並沒有對農業設施訂定安全規範,我們的法令面嚴重不足。」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處長林良懋說。

曾擔任農委會顧問的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吳明孝指出,從行政法層面來看,現行農委會制定與溫網室等農業設施相關的法律條文只有「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但此規定僅針對農業設施在農地的合法利用,並未顧及溫網室的規格、耐用度、安全性與能否防災。

風災暴露臺灣農業脆弱的一面,吳明孝認為,建築物有「建築法」規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地方政府也有相關管理單位,還有「建築技術規則」規範設計施工、構造、設備等,921 地震後,政府甚至檢討修訂建築耐震係數。

但農業設施產業長久存在,卻沒有法定標準,若依「建築法」的觀點,因為沒有標準就沒有合法與否的問題,這樣的現狀難以保障農民的權益。「日本和美國都有設施相關規範,荷蘭更不用說,臺灣還是空窗,政策跟工具完全沒有連動。」林良懋語重心長地說,政府保障農民的財務和安全是很基本的事,希望農糧署盡快訂出農業設施相關安全規範。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吳明孝認為,農政單位除了輔導農民生產技術,也應幫忙加強法律知識。(攝影/趙敏)

蓋溫室前,農民與廠商簽訂契約較有保障

建築物除了應有相關安全規範,有些環節還攸關業主(買方)的權利。吳明孝舉例,如果建築物是按「建築技術規則」興建,但是蓋好後,業主發現漏水,或是買來的跟先前看設計圖的建築產品完全不同,雖然不至於違反「建築法」,卻因涉及賣家與買家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要回到「民法」層面處理。

因溫室工程的興建承攬屬於民事的法律關係問題,雙方有無簽訂契約就顯得相當重要。吳明孝說,溫室廠商多是師徒制,若沒有簽訂契約,廠商可能按照自己的經驗搭建,農民無法確保溫室的品質、是否偷工減料、有無滿足需求。因為無法從契約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會變成「要看廠商的良心」,假如是涉及廠商施工不良或品質瑕疵的責任,日後也難以追究。

農業設施目前並沒有政府規定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不過已有農糧署公布的「溫網室設施興建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農民可參考此範本,與廠商討論需求、規格等內容,雙方同意後簽署,作為履約和驗收的依據。「契約雖然不以書面為必要,不過一旦發生紛爭需要舉證時,有簽訂白紙黑字當然最好。」吳明孝說,書面簽約可事先擬定重要事項,且溫室興建包含規格、材料、工項,書面簽約的目的在於一一確認,也讓承攬的業者明確知道責任所在。

如果不用書面,可用口頭約定,但最大的風險在於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吳明孝提醒,如果以口頭約定,應有錄音、錄影或第三人作證,以便之後遇到問題時舉證,否則一旦要到法院訴訟,無法舉證,律師也愛莫能助,法官也無法作出對農民有利的判決。

確定蓋溫室後,農民應與廠商簽契約,如果發生糾紛才有依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按圖施作有助於日後驗收

不少農民聽到要簽契約可能會擔心,不知從何著手。吳明孝建議,契約內容可包含溫室設計圖樣、幾天內開工、工期長短、保固期限以及範圍、總價、分期付款時程與金額、如果違約或溫室工程在質量上有瑕疵需賠償,以及施工管理時由誰負責監工等。

在規劃契約內容時,吳明孝特別強調按圖施作的重要性,因會涉及驗收和付款,廠商未通過則需要改善。「就像買房子後的裝潢,裝潢前會跟你的設計師討論,再畫成設計圖,希望達到的功能及材料能表現在設計圖上。」

他建議,如果農民本身具工程背景,對於溫室設計有想法,可自行畫圖跟廠商商議,也可委託專業設計師畫圖。完工後驗收應注意規格、材料有無符合當初簽約內容與設計圖,確定廠商沒有偷工減料。

契約應包含溫網室結構圖,廠商須按圖施作。

輔導農民議約、履約及監督的能力

即使現在有了契約範本可供農民和廠商自由議約,然而,設施工程對大部分的農民來說是另一個專業,實務上可能發生農民缺乏監督和議約能力,造成「對自己有利的訂不出來,對自己不利的看不懂」的情況。

吳明孝認為,農民的法律知識應靠政府幫忙補強。農政單位除了輔導農民生產相關技術,也應加入契約監督及強化法律救濟等資源,例如政府可與各縣市法律扶助基金會、各縣市政府提供民眾諮詢的律師團合作,或由農糧署成立溫網室技術輔導服務團納入法律專業成員,提供農民諮詢法律、履約管理和驗收相關問題。

從長遠角度來看,吳明孝建議,農委會可協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研擬溫網室的契約範本納入消保體系,並輔導農民由下而上成立專業協會,比照消費者保護團體的模式運作,從使用者需求出發,持續累積溫網室專業經驗,並發展專業規格。

此外,零件、工價等溫網室市場資訊揭露也是政策可以努力的方向。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科長李秋瑩說,希望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持續開授溫網室搭建模組化課程,包含搭建技術、方向、通風、水電配置與栽培等,也讓農民了解使用的材質和費用,更容易和廠商溝通。

她特別提醒,有些農民希望廠商以低價幫忙興建設施,但是廠商也需要賺錢,可能會從材料或其他地方調整成本,農民難以確保最後搭建出來的結構是否堅固耐用。因此,農民在找廠商蓋溫室前,最好先打聽廠商口碑、造價等資訊,確定要蓋溫室時也應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吳明孝說,政府有意願發展設施農業,若成功推動,除了可省下每年天災後龐大救助金支出,也可趁機帶起溫網室產業,甚至可媒合營建廠商進入此領域,「產業有專業,才有履約的能力,也才會進一步考慮品質問題。對農民有保障,對農業也是正面發展。」

溫網室設施興建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哪裡找?

可上農糧署官網,進入頁面右手邊「溫網室設施補助專區」後,點選「參考圖樣及契約範本」,就可找到和下載「溫網室設施興建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

(本文轉載自《豐年雜誌》2017年67卷09期,打造勇健溫室 抗颱.環控.精打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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