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2大鯊魚漁獲馬加鯊列CITES附錄二生效 有許可證才能出口

馬加鯊為我國漁船除水鯊外第2大宗之鯊魚漁獲物,現被列為CITES附錄二物種,出口須檢附出口許可證。(圖片提供/漁業署)

馬加鯊被列入CITES附錄二物種已生效,亦即馬加鯊相關製品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檢附CITES相關文件,馬加鯊為我國遠洋漁船捕獲鯊魚漁獲量第2大種類,農委會漁業署提醒,不論是自漁船承購漁獲之進出口業者,或者自行出口銷售之漁業人,欲出口馬加鯊相關產製品時,應依規定申請CITES出口許可證。同時,漁業署也將儘快修法,在《申請及核發鯊魚及鬼蝠魟屬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名單中,加入馬加鯊。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指出,我國鯊魚漁獲量1年約2萬7千噸,大部分為水鯊,馬加鯊居次,約為1千3至1千6百噸,列為CITES附錄二物種後,雖仍可捕撈貿易,但須附出口許可證明,以證明為合法漁船、合法作業、合法捕撈所獲才能進行貿易。漁業署針對鯊魚出口所做統計,每年出口約1萬噸,但同時也進口鯊魚,每年約5、6千噸;鯊魚出口的種類無法分辨,因為沒有分類,一律以鯊魚名義登記,且主要外銷市場為歐盟及美國。

CITES本屆大會通過之附錄二物種涉及我漁船捕撈之軟骨魚類,包含馬加鯊、琵琶鱝、鱟頭鱝等,其中馬加鯊為我國漁船除水鯊外第2大宗之鯊魚漁獲物。本屆通過之馬加鯊包含2種,分別為馬加鯊(Isurus oxyrinchus)及長臂馬加鯊(Isurus paucus),馬加鯊為我國漁船常見之鯊魚漁獲物,也是主要出口的鯊魚漁獲之一。

會被列入CITES附錄二,通常是資源量被認為有疑慮者,在相關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當中,除了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將北大西洋的馬加鯊列入管制物種外,其他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例如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等,並未將馬加鯊列入限制捕撈的管制物種。漁業署指出,因為北大西洋的馬加鯊被列入管制物種,所以漁業署已規定我國漁船不能在北大西洋捕撈馬加鯊,但目前所知,馬加鯊在太平洋及印度洋的資源量仍屬健康,因此我國漁船可以在這兩處海域捕撈馬加鯊。

漁業署尚未在《申請及核發鯊魚及鬼蝠魟屬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名單中,加入馬加鯊,但表示已與遠洋漁船及販運商溝通過並取得共識,在馬加鯊加工出口前要向漁業署申請合法捕撈證明,再向經濟部申請合法出口文件。

水鯊為我國漁船第一大宗之鯊魚漁獲物。(圖片提供/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