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鄭則元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科長
圖片提供/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事業為農業基礎設施之一環,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需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以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灌溉管理組織之營運。
伴隨社會經濟及科技發展,農田水利設施廢除後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可供開發、建築、出租、處分等多元使用,具有相當經濟價值,故農業部訂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期能以活化收益方式運用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以增加收益,永續發展農田水利事業。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簡介
為達到將原有農田水利會灌區灌溉服務範圍,逐步擴大到全國生產糧食農地,造福更多農民,並將農田水利基礎建設與農業部各項農糧政策資源結合之目的,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於2020年10月1日改制納入公務體系,成為農水署所轄17個管理處,其原有資產於改制後轉為公有,並於農田水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灌溉管理組織之營運,應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且於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下設瑠公、七星、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17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上開基金收益來源含括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資產處分、活化收益或其他收入,所生收益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 活化收益辦法簡介
為永續經營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產,以提供農田水利事業經費穩定財源,爰於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第4章及第6章之限制;其活化收益之項目、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農業部(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2020年11月30日發布實施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並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並分別於2021年9月30日、2022年11月9日、2025年3月12日修正部分條文,除明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活化收益方式,亦明定租金、權利金、處分價格依市價查估,各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及鄰近土地市價等條件估定處分價格,必要時農水署得召開專案審議小組據以審議。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方式
不動產具有固定性、區位性、投資性等特性,其處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並須積極瞭解當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施設等資訊,始能讓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依各別區位之價值潛力,加以評估規劃及利用,相關活化收益方式說明如圖:
一、設定地上權共同開發:
為結合民間力量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辦理開發,管理處得自行公開招標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開發,亦得提供土地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產業規劃及後續招商,由民間廠商提供資金開發,管理處得收取權利金及租金為對價,以兼顧土地活化及產業發展需求,增進經濟動能,提供就業機會,讓政府與民間共享活化農田水利非事業用資產成果。
二、合建:
屬於可供建築之土地,得由管理處引進民間資金與專業技術辦理合建,提升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價值。合建完成分回之建物可辦理公開標租,增加財務收益。
三、參與整體開發、都市更新:
■ 參與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配回方整可供建築土地:為開發建設新設都市,及改善舊都市地區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等,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為重要開發手段。各管理處管有土地配合參與整體開發後,得將原水路報廢之狹長曲折土地,透過重新規劃調整後,配回大小適宜、形狀方整,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是以,管理處之方整土地,大部分來自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未來可多元活化利用,提高資產價值。
■ 參加都市更新,改善老舊建物、解決土地被占用問題:管理處管有土地(含被占用土地)被劃入都市更新單元,併同舊有建物同意參加都市更新後,藉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除可提高資產價值外,亦可解決管理處管有土地被占用問題。
四、出租:
為永續收益、挹注農田水利事業經費,管理處經評估後,將可供出租之房屋、土地,據以辦理公開標租,透過競標方式,取得最佳租金收入,達到增加財務收益之目的。
五、處分無法建築之畸零地,提高財務收益:
管理處管有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大多源於水路報廢,倘未能有機會參與開發配回完整坵塊,恐有地形狹長、地界曲折,且屬畸零無法建築使用之情形。鄰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提出申購者,得以讓售、公開標售方式出售,減少持有管理成本,並提高財務收益。
六、自行開發:
屬於方整、可供建築之土地(包括參與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分配回之土地),後續區域發展潛力強,於評估其市場性、財務可行性後,得採自建房屋方式開發,完成後之建物,部分留作管理處之辦公場所使用,其餘大多採公開標租方式招標,期有穩定租金收益,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


盤點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產,建置活化收益資料庫
農水署經管不動產分布範圍廣泛,多數屬地形狹長畸零,交通不易通達之土地,不易開發與管理。為提升資產盤點效能,農水署訂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土地盤點標準作業程序,並於2024年度新增運用地理資訊系統工具,優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產盤點效能。
透過全面盤點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產,農水署篩選發掘開發潛力高之土地,建立活化收益資料庫,並以合建、開發、設定地上權,及參加都市更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規劃各宗土地未來最有效之活化收益運用,開創資產多元價值。


活化收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開創永續財源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運用與管理之良窳,關係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益,從而影響農田水利事業之營運。原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體系後,農水署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規定之各項活化收益方式,辦理資產活化業務,並培訓相關業務人員,使其具備專業能力,以透過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開創穩定財源,健全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永續經營農田水利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