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管制加嚴 國家公園等敏感區位、特農農業用地光電納環評

強化太陽光電管制,環境部修法要求山坡地設置光電裝置容量2萬千瓦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評。圖為日本山坡地設置光電案場。(攝影/Mark Merner on Unsplash)

現行只有設置重要溼地太陽光電的能源工程開發需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為了確保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有效管理,環境部今(28)日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家公園、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須實施環評,山坡地設置光電裝置容量2萬千瓦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者也應實施環評。

環境部今日舉辦「太陽光電、地熱、小水力等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修正草案預告」說明記者會,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蔡孟裕表示,未來相關再生能源環評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實施尚在研擬,環境部將與地方政府研商;這次修法草案預告60天收集公眾意見,預計今年底前上路實施。

除了位於重要溼地,環境部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增訂太陽光電案場應實施環評的環境敏感區位,包括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設置於山坡地者,裝置容量2萬千瓦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者也應實施環評,並且為了避免土地分割規避環評,增訂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的規定。

蔡孟裕表示,山坡地有坡度大小不同的定義,這裡採最寬定義,只要是在山坡地範圍中,裝置容量、面積達標者就須實施環評;相關標準參考日本規範,日本應實施環評山坡地光電標準為裝置容量4萬千瓦(約40公頃),考量臺灣土地面積只有日本10分之1,因此進一步加嚴標準,限制裝置容量2萬千瓦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者。但屋頂型光電因是設置在原有建築之上,則無需環評。

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副組長廖士煒指出,現況雖無明文禁止,但經濟部審查光電案場已請業者盡量避開國家公園等環境敏感區位,目前相關區位沒有業者開發;山坡地光電若依修法草案條件評估,目前受理申請件數約有20%需要進行環評,若相關案場在修法預告期間進入審查,經濟部將會商環境部、農業部等相關機關表示意見。

這次修法也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增訂小水力發電須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維持每秒2立方公尺(CMS)」,「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才可免實施環評;蔡孟裕說,因河川水量不一定能終年穩定,引水點下游水量標準採一年到頭須有95%以上的水量大於2CMS為標準。

地熱發電現規範裝置容量1萬千瓦以上須實施環評,蔡孟裕說,考量地熱發電地面建築開發相對較小,多是鑽井抽出熱水,或未抽出熱水逕行熱交換,因此環境敏感區位增訂裝置容量1萬千瓦以上、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以鼓勵減少開發面積;一般區域設置地熱發電機組應實施環評裝置容量則從1萬千瓦放寬為5萬千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