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權益】簽約須錄影可提解聘 僱用境外漁工大修法

文/洪嘉鎂 圖片提供/漁業署

2015年臺灣被歐盟列入黃牌警告名單後,政府修訂遠洋漁業相關條例,也針對保障境外船員權利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將薪資、保險、休息時間等制度化。但法規上路後,仍發生多起境外船員被苛扣薪資、休息時間不足等情況,甚至被聘僱外籍船員因語言隔閡簽下有瑕疵的勞務契約,讓自身權益受到損失。

漁業署在去年12月預告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9項條文,如簽約時需錄影存證留存3年、船員若在漁船上受到不平等對待,也可請求提前終止勞務契約、也明定工資定義、強化休息時間規定,預告期至今年2月11日。

簽約全程錄影,須存檔3年

近期知名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事件莫過於臺灣漁船「福甡11號」被控訴苛扣船員薪資、休息時間不足等情況,去年10月這起案件被漁業署以該船疑似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將船主、船長、仲介業主移送高雄地檢署,另外前幾年發生「福賜群號」疑似虐死印尼籍船員Supriyanto案件仍在偵查中。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指出,此次修法已與產業界、NGO、專家學者、相關部會溝通,勞務契約簽訂規定修正後,可保障船員及船東雙方權益,萬一未來有糾紛發生時,雙方都有實證還原簽約實況。

另外為解決語言隔閡問題,未來會製作船員來源國語言示範影片,讓船主在簽約前播放,讓船員理解契約規範內容及相關法規。

此次最大的突破點是簽約前的權利義務說明、簽約過程皆需不間斷全程錄影,林國平表示,手機就可做到全程錄影,影片檔須留存3年,若未來任一方權益受到損害時,這份影像紀錄也將成為證據之一。

現階段漁業署可透過問卷調查,了解境外僱用船員是否有被苛扣薪資等狀況。

新增船員可提解約,實務狀況仍需現場溝通

為了與國際勞工組織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接軌,此次修法也新增船員保險責任歸屬、修正船員每7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77小時、新增船員可請求離船及返回來源國權利,另外也明定工資為船員履行勞務契約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或其他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林國平表示,新增船員可解約的權利是讓「雙方在法規、契約權利可對等」,但遠洋漁船作業仍有實務問題須考量。

林國平解釋,過去國內觀察員、船員上船時,若家中發生重大變故,不太可能說走就走,海上作業地點距離陸地很遠,這部分也會與外籍船員說明清楚,若因工作受到不平等待遇、或健康因素而提出解約,必須清楚理解漁船在海上作業,船東無法即時將人員送至陸地。

另外修法後,船員休息時間訂定更為嚴格,是否又會引起遠洋漁船船主不滿,認為政府未考量海上作業特殊性?林國平坦言,遠洋漁船作業的確有其特殊性,但強化休息時間主要是與國際接軌,實際執行方式還會再跟船東、船長、勞動部商討,希望能兼顧船員與船東權益,找到適合漁船工時的調整方式。

先優化國內法規,再談國外仲介議題

針對境外船員人權議題,政府仍持續滾動修正法規,但實務上該如何操作才是關鍵。

前陣子在國外涉嫌人口販運的「巨洋案」又被搬上檯面討論,再加上此次修法明定若仲介機構負責人或代表人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罪,經判刑確定,不得再申請成為仲介機構,不禁讓人聯想漁業署是否有意出手管理國外仲介議題。

「國內法只能管理國內案件」,林國平再次強調,巨洋案已經移送檢調辦理,但是他國不願提供相關證據,國內就無法進行處分,這與臺灣的外交狀況、司法互助都有相關。

過去人口販運問題等問題時常出現在國外仲介公司上,我國也無法插手他國仲介問題,但林國平仍表示,先優化國內法規,再與國際接軌,站在輔導的立場讓遠洋漁業的船員制度能走得更順遂,也保障多方權益,針對工資、海上聯繫問題也持續與相關單位溝通,管理本國籍漁船問題。

至於外籍船員人口販運問題,也發生多起在國外仲介上,另如國內仲介委託國外仲介交付理賠金額給船員家屬時,並未如實給錢。

林國平表示,去年12月印尼勞動部長來臺時,有討論希望與印尼政府合作,不管是仲介管理或是政府查核等相關規定應該要確實做好,保障印尼國民及我國船東權益,當時印尼勞動部長有提到該國輸出勞工的主政單位有三個,必須先整合完畢後才能討論,漁業署目前先盡量優化國內管理,保障境外僱用船員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