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會依《農會法》特許成立 農委會:委託農業政策、業務 修法盼強化運作

農委會強調,中華民國農會是特許成立,和全國總工會、全國商業總會等人民團體屬性不同。(圖片來源/中華民國農會臉書)

農委會提出《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引發外界不同看法,農委會今(18)日再度強調,中華民國農會是特許成立,接受政府委託執行農業政策、參與農業金庫經營,並享政府多項稅賦優惠,和全國總工會、全國商業總會等人民團體屬性不同,修法盼能提升農會經營效能,強化政府與各級農會緊密合作。

農會法修法草案包括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可指派「專業理事」進駐中華民國農會(又稱為「全國農會」),提高農會選舉賄選刑責等。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日指稱,農委會假借修法介入農會自治權,企圖干預農會運作;若由農委會指定專業理事,將違反人民團體基本自治精神,且賄選刑度過高也有違比例原則。

農委會輔導處副處長陳怡任表示,中華民國農會是依農會法成立的公益社團法人,享有政府多項賦稅優惠,接受政府委託執行農業政策,包括農業保險等,並參與農產運銷公司、全國農業金庫等經營權,是農會體系最高層級組織,與依依據其他法令成立的全國總工會、全國商業總會、合作社等法人團體屬性不同,不應相提並論。

依據全國農會組織章程有6項重點,包括第一,代表各級農會,建立及發展與他國或地區農業組織聯繫、交流、合作、結盟事項。第二,辦理國際農產品貿易及國外促銷展售業務。第三,輔導全國各級農會組織運作、事業經營、行政作業及教育訓練研究、規劃、執行與指導工作。第四,辦理全國各級農會新進及升等人員考試事項。第五,建立全國農會資訊平台,整合各級農會業務、財務、會務資訊,提供有關機關參考。第六,辦理全國各級農會評鑑及輔導工作。

農委會並指出,全國農會為推動相關業務,除了設立信用、供銷、推廣、保險部四大部門,另設有會務、會計、輔導、人力資源、國際部等行政管理部門,又設有鮮乳廠、農牧場、農化廠等經濟事業部門,涉及領域寬廣而複雜。此次修法強化農會理事會運作機制,並提升中華民國農會經營與輔導效能,以促進農會永續發展,期盼各界給予支持。

另針對修法提高農會選舉賄選刑度,陳怡任指出,《農會法》自74年增訂賄選刑度與罰則以來,歷經37年未曾修正,而歷屆農會選舉賄選案件仍層出不窮,可見現行法規已無法產生嚇阻作用;且因現行規定刑度低,宣告緩刑後仍得繼續任職農會,使賄選者無忌於犯法,因此這次農會法修正,希望藉提高賄選的刑度與罰則,防止投機者進入侵蝕農會,維持農會選舉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