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狩獵釋憲:狩獵辦法部分違憲即日失效 林務局將配合修法

大法官針對原住民狩獵釋憲案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狩獵辦法部分違憲,林務局長林華慶對此表示,釋憲內容與目前林務局推動的政策與改革方向大致相符,將積極配合修法。(攝影/記者陳儷方)

大法官今(7)日針對原住民狩獵釋憲案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僅部分違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違憲。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對於釋憲結果表示,「符合期待,將積極修訂狩獵辦法」。

原住民狩獵的對象為野生動物,大法官認為,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所稱「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族基於傳統飲食、生活文化及使用生活工具等非營利自用行為在內,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大法官的見解與野保法修法初審通過條文的內容相同,未來將依釋憲內容修訂;根據釋憲內容,獵捕的野生動物,除有特殊例外情形,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所謂「特殊例外」定義為何,林務局表示還需要再與原民會討論。

大法官認為違憲並立即失效的條文為「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狩獵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不屬於定期性的獵捕,應在獵捕活動5日前提出申請,此範圍欠缺彈性,無法因應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及文化的臨時需要,有違憲法比例原則,自解釋日起不再適用。

林華慶對此表示,4月中旬與動保團體溝通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時,已向動保團體說明,實務上有一些突發狀況狩獵無法事先提出申請,例如服喪,大法官也認為狩獵辦法統一要求獵捕野生動物須在5日前提出申請的規定,欠缺彈性,因規定自釋憲日起已失效,林務局將配合修正狩獵辦法;此外,狩獵辦法中有附表規定各原住民族在不同季節可狩獵的動物種類,林華慶說,很多原住民朋友反映附表內容很多與現實狀況不符,因此,附表可能會做大幅度的修訂。

再者,大法官認為狩獵辦法第4條第4項第4款規定,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的種類及數量,不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禁忌,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也是自解釋日起不再適用。

針對大法官第803號釋憲結果,動保團體聯合聲明指出,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並認為應積極維護保障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但憲法並無所謂「狩獵權」或「狩獵文化權」明文;同時,為了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國家已於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加以除罪化或肯認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制度性地保障狩獵文化,但並不等同原住民族(集體)擁有「狩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