鯊魚漁獲鰭不離身11月有新規定 抓違規更快速

鯊魚漁獲如果做不到鰭連身,則割下來的鰭與身都要編號,再放入同一袋子裝存,或是把鰭跟身綁在一起。(圖片提供/漁業署)

魚翅來源為鯊魚的魚鰭,為了杜絕漁船對鯊魚採取割鰭棄身行為,我國自101年起即實施鰭不離身政策。因應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去年年會通過整合性鯊魚養護管理措施,針對鯊魚鰭不離身有新規定,並自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漁業署也跟進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合國際漁業組織對於鯊魚護管的要求,包括刪除鰭身比小於5%的規定,以及明確規定當漁船捕獲鯊魚後鰭與身的處理方式。

根據WCPFC即將實施的新規定,漁業署預告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預告期縮短至14天,預計11月1日生效。管理辦法刪除區分國內外港口卸魚的鯊魚漁獲魚鰭處理規定、刪除魚鰭與魚身比不大於5%的規定,並明定漁船捕獲鯊魚後,魚身與魚鰭的收存方式。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長林頂榮表示,第59條原規定鯊魚漁獲運抵首次進入的國外港口時,鯊魚鰭占鯊魚身漁獲比率不能大於5%,修正條文刪除這項規定,主要原因是漁獲若要一一秤重,作業繁鎖,按照鰭不離身的新規定處理漁獲,即可快速並正確地檢查漁船是否有割鰭棄身的違法行為,不必再以秤重方式認定。

鮪延繩釣的鯊魚漁獲物若以冰鮮方式保存,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須保持鰭連身狀態。以冷凍方式保存漁獲的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其捕獲鯊魚的魚鰭處理方式可鰭連身或鰭綁身,目的是方便檢查員登船檢查。不過,大釣鉛與小釣船的冷凍艙間大小及目標魚種不同,因此修正案新增小釣船鯊魚漁獲物較合理的處置方式。

第58條修正內容指出,小釣船之鯊魚漁獲物,鰭的處理方式二擇一,一是同一尾鯊魚的魚身及鰭裝在同一袋子裡;二是同一尾鯊魚的魚身及鰭,以相同編號的標籤標識,且鰭應綁附在一起,或是裝在同一袋子,魚身及鰭須放置於同一船艙。標籤編號方式也有規定,應包括漁船統一編號及6碼漁獲物編號,6碼漁獲物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號,要清晰可辨,不同尾的鯊魚編號不得重複;漁業署表示,考量漁船實務作業上的彈性,標籤大小、材質、顏色及形式均不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