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漁工裁罰標準出爐 這10種違規情形處罰不同

遠洋漁業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情況普遍,漁業署近日公告違反規範的裁罰基準。圖僅供示意。(圖片提供/綠色和平)

國內遠洋漁業長期仰賴境外聘僱的外籍船員,但並非所有經營者皆依照遠洋條例聘雇、給予合理薪資,光是去年就有76件被查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聘僱案件,裁罰金額超過900萬。為了減少裁罰爭議,漁業署近日公告裁罰標準,載明10種違規情形與金額,像是未經許可在境外僱用船員1人罰5萬元,依人數向上加罰2萬。此外,6名以上船員未簽訂勞動契約且每月給付薪資未達450美元就罰25萬元,還可能被收回漁業執照1年。

《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可以自行僱用或透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聘僱。至於外籍漁工的資格、許可條件及權益事項,則規範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若違反上述規定,漁業署能依《遠洋漁業條例》第43條處經營者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收回經營者的漁業者執照最多1年。

漁業署統計,108年違反遠洋漁業條例裁罰件數有93件,經查與第26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相關的裁罰件數,76件是被查獲未經許可雇用外籍船員,裁罰金額達914萬元;3件是經營者或仲介機構未依勞務契約給付足額薪資挨罰,共開出了160萬元罰單。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林頂榮表示,因第26條第一及第三項涉及的違規案例多元,過去就曾接獲多起經營者對裁罰規定與金額有疑慮的訴願案,因此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案件裁量基準」,把違規情形、違反法條、處罰依據及裁量基準分別列出來,讓經營者清楚裁罰緣由。

根據此裁罰標準,經營者較容易違規的情形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境外僱用船員,一名就處罰5萬元,每增加一名加重2萬元,最高罰25萬元,也就是11人以上最多就罰25萬元,但林頂榮補充,若違規聘僱的船員超過11人,且佔全船受僱船員比例過高,也會加處收回漁業執照;此外,「不是罰過一次就免疫」,因此可能會出現船出港被罰一次,進港又被查到未改善再被罰一次的狀況,經營者需要特別注意。

另外,近年爭議較多的外籍漁工遭苛扣薪資或經營者未全額給付的狀況,裁量標準也依照契約簽訂、履約狀況及每月工資是否達450美元區分出數種情境;其中未與船員簽訂契約、且船員每月所領工資未達450美元,有此狀況的船員數達6人以上就會開罰25萬元,且至少收回漁業執照1個月,30人以上除了罰25萬元,還要收照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時間。林頂榮表示,若有薪資爭議,通常會請經營者、船主提供轉帳證明或其證實足額給付的文件,不會貿然就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