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盼國土計畫農地獲補償 陳駿季詳解「農業權」概念、獎勵給付投入差異

《國土計畫法》預定明年4月30日後正式上路,但立法委員現已提出19個版本的修法草案,希望延後上路期程。(攝影/梁偉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7)日舉行「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步審查會議,邀請各縣市溝通推動《國土計畫法》上路遭遇挑戰。針對地方政府爭取「農業權」、期待劃入「農業發展地區」土地能獲相對補償,農業部部長陳駿季表示,農業部門無法處理「土地開發權」,但為維護農地農業永續經營提供堆疊式給付,重大建設只會投入「農發區」,「農1」基礎建設優先處理,對「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經營也會提供生態給付,鼓勵友善生態經營方式。

《國土計畫法》將非都市土地劃設為四大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和城鄉發展地區。農發區再分為優良農地的農1、農2,坡地農業的農3,農村聚落的農4及原本都市計畫農業區的農5。

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22縣市首長或機關代表說明推動《國土計畫法》面臨困境,因雲林縣有將近50%從農人口,擔憂縣境劃設大面積「農發區」限制地方發展,卻得擔負全國糧食安全大部分責任,副縣長謝淑亞親自出席提倡「農業權」概念,爭取農業縣市應獲得相對應補償。

在各縣市代表說明完畢推動國土計畫遭遇阻礙後,陳駿季回應指出,國際上推動「農業權」概念大致有三,一是保障農業發展,避免農業經營受到周遭土地利用排擠,例如養雞場可能產生噪音、臭味,有農業權保障其經營,避免受到抗議、訴訟;其次,土地固然是私人財產,但仍受到一定法律規範,如容積率或設置農舍規範等,政府為確保農地農用,提供農保、「三保一金」社會福利制度,補助農業保險及設施等,也是一種農業權的彰顯。

「地方政府所提農業權是指土地開發權,農業部門無法處理」,陳駿季說,全臺灣的土地開發是隨經濟發展而變遷,他兒時臺北市有相當大面積是農地,但隨時間逐漸形成聚落、都會區,土地開發隨時間而異,不代表北部永遠是都會、南部永遠是鄉村,土地的價值本會隨不同發展而異,無法單純計算為農業權。

陳駿季表示,「未來國土計畫農地受到的管制跟現在一模一樣,絕對不會有任何改變」,農業部為確保農業永續經營投入資源與《國土計畫法》實施與否不是對價關係,但農業堆疊式給付包括「農地對地給付」、「確保糧食安全給付」、「生態環境給付」、「農業設施設備補助」、「農業金融支持」及「農業公共基礎建設」六大面向,以前「國保區」沒有生態給付,未來會針對國保區的農業經營採取友善環境措施提供更多生態給付,鼓勵生態保護,而非「補償」概念。

許多縣市擔憂農地劃設為農1會受到較高強度管制,寧願劃為農2。但陳駿季指出,農1、農2都是優良農地,除了中央政府提供劃設指引,地方政府仍可考量用地發展及實際地形地貌調整,例如依據中央指引的農1中可能有「風頭水尾」不利耕作土地,就可改劃為農2;對農業部來說,農1、農2唯一的差異是政府資源的投入,農1因農業集中程度較高,農水路設施等基礎建設會優先處理,但對同樣經營農業農民的獎勵措施則會一視同仁,不會農1較高、農2較低。

陳駿季說,國保區原有農牧用地,未來持續做農業經營,農民的農保等優惠資格還是持續確保,不會因劃為國保區就不見;但農業資源有限,政府農業重大建設會投入農發區,國保區、城鄉區的農民會持續給予個案輔導及支持性協助,但重大建設就不會投入這些區位。

農業部配套子法修法保障農民免稅、農舍興建權益

新竹縣地政處地用科科長鄒怡明指出,《農業發展條例》對農業使用耕地有土地增值、遺產稅等免稅優惠,國土計畫法上路無法確定現行農地是否仍為耕地;農地可蓋農舍,但未來國土計畫法又限制需是原《區域計畫法》裡的相關使用編定才可,地方政府難以向民眾說明。

陳駿季表示,配合《國土計畫法》上路,農業部需要修正《農發條例》、《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漁港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6項法規,相關修正草案已送到行政院,將盡速交立法院審議;對於被劃為國保區的農牧用地農民擔心權益受損,修法會援引原本《區計法》保障農民;農舍興建目的一定是要供從事農業使用,需要農用土地就是在農發區內,興建農舍權益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