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鋏全面禁用獲共識 立委鄭天財盼保留「山豬吊」使用 《野保法》部分條文送朝野協商

行政院「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全面禁用「山豬吊」金屬套索陷阱,農業部林業保育署推廣改良式獵具,盼逐步取代山豬吊。圖為改良式獵具套索。(圖片提供/林業保育署)

獸鋏會對野生動物造成嚴重傷害,俗稱「山豬吊」的金屬套索陷阱也常捕獲非目標野生動物,導致動物傷殘,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1)日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草案,全面禁用獸鋏獲得立法委員一致共識,但原住民立委鄭天財考量原住民狩獵、山區農民仍有使用山豬吊套索的需求,希望進一步協商,委員會因此決議保留相關條文送交黨團朝野協商。

今日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農業部所提行政院版本,多位立委包括鄭天財、賴瑞隆、黃捷等也均提出修法版本。《動物保護法》已在110年禁止使用獸鋏,但《野保法》尚准許農民防治獸害及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可例外使用獸鋏,農業部考量獸鋏傷害性很大,此次修法全面禁用。

農業部推動全面禁用獸鋏,但考量「山豬吊」套索目前在靠近山區的農業生產地帶,以及對原住民部落狩獵還是必要的工具,貿然全面禁用,可能反而使有需求者改採放置毒餌等傷害性更大的防治措施,甚至即使誤捕也不敢通報,山豬吊的使用轉為地下化,不利保育,因此未修法全面禁用。

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回應立委陳亭妃質詢表示,農業部積極推廣改良式獵具替代現行「山豬吊」,目前已換發3,373件,他承諾推廣的過度緩衝期以「一年為限」;《野保法》修正草案第19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可使用的方法,農業部會以一年時間推廣改良式獵具,一年後再依據第19條第1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公告禁用「山豬吊」。

賴瑞隆等多位立委提案禁用「山豬吊」金屬套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署長林華慶指出,山豬吊套索的傷害力與其是否為金屬材質沒有絕對關係,而是過細的套索線徑容易致殘,因此改良式獵具限制套索線徑需在4釐米以上;未來將限定市售「山豬吊」縮小口徑、加粗線徑,以此減少對野生動物過度的傷害,也讓山區農民、原住民狩獵有工具可使用,避免因全面禁用,反而讓山豬吊的使用走入地下化,不利管理。

但即使農業部希望採取和緩的漸進禁用山豬吊,鄭天財仍表態原住民狩獵及山區農民都有使用「山豬吊」的需求,第19條第1項第8款形同給予農業部空白授權,因此要求相關的第19、20、20-1及51-1條修法能進一步協商。

此次修法並針對原住民獵人王光祿案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為特殊狩獵需求增訂「備查」制,以及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或一般類野生動物,均以行政處罰,不用刑罰,全面除罪化。行政院版修法草案第51-1條針對違反相關規定者,依據野生動物為保育類或一般類給予不同程度罰鍰,但鄭天財也質疑,「晚上打獵可以看清楚(獵物)是保育類還是一般類?眼睛有這麼厲害嗎?」

陳駿季表示,在已經完成預告的「原住民狩獵管理辦法」中,區分一般狩獵、自主狩獵及原住民自主狩獵,原民自主狩獵是由原住民跟公部門簽行政契約,狩獵由原住民自己管理,事後報備,不分保育類或一般類,均不會受罰。林業保育署指出,「原住民狩獵管理辦法」仍規範不得獵捕「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林華慶說,不小心誤捕到保育類野生動物,只要及時通報就不會處罰。

此外,去年3月六福村動物園發生狒狒逃脫、圍捕事件,此次修法課責保育類野生動物所有人,動物逸失時有即時通報責任,否則可處3至15萬元罰鍰;動物逸失圍捕、收容及暫養的費用也得由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