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地力、非養殖漁業區修法設光電 農委會:綠能發展區將由經濟部管理

內政部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推動在農業生產環境不佳的農牧用地設置「綠能發展區」。圖為變更地目發展光電土地。(攝影/吳尚鴻)

為了加速國家能源政策推動,內政部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推動在農業生產環境不佳的農牧用地設置「綠能發展區」,引導國內太陽光電設置適宜區位。農委會今(6)日表示,綠能發展區篩選國內低地力或非養殖漁業生產區且多年停養的用地設置,限縮光電影響範圍,不影響較佳的農業生產環境;綠能發展區因建置光電用途,土地屬「非農業使用」,將由經濟部管理。

內政部6月16日預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對於屬於「綠能發展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廠商推動整合者,可在區內非都市土地的農牧、林業、養殖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預告期在今日截止。內政部地政司表示,預告期間各界所提各項建議,內政部將與經濟部、農委會共同審慎研議;未來「綠能發展區」內設置光電面積及比例,將由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就個案進行審查後決定。

由於農委會在109年已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終止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做光電使用,此次修法重新開放「綠能發展區」做光電,遭質疑是「開倒車」。

農委會企劃處技正兼科長蔡秀婉表示,農委會盤點低地力等生產條件不佳土地供經濟部規劃綠能發展區,經濟部除進一步排除環境、生態敏感地區,並遴選優質廠商才具申請資格,未來可藉由簡化申辦程序,引導業者在此區內發展光電,避免業者在各地零星設置光電板;為了達到國家能源目標前提下,可限縮光電對農業的影響,不讓光電影響比較好的農業生產環境。

經濟部能源局組長林文信表示,經濟部已參考「國土計畫法」、預計擬訂的「太陽光電能源用地白皮書」立法精神,排除環境、生態敏感地區規劃綠能發展區,經盤點,未來綠能發展區預估不會超過1,122公頃;而且,並非這1,122公頃都是綠能發展區,未來需要當地居民有設置意願,並待經濟部分批次遴選優質光電廠商,遴選業者時才同步公告其可做光電的範圍。

林文信指出,此次非都土地管制規則修法雖包含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容許做光電使用,但實際上這些地目編定為林業、國土保安用地的土地,多為被農地夾雜包圍的小面積土地,1,122公頃綠能發展區內沒有成塊成林的林業用地或保安林地。

然而,近來有不少學者指出,規劃做綠能發展區的「低地力」土地,實際卻是國土計畫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的優良農地,包括彰化大城、芳苑等處的低地力土地就有超過600公頃是「農一」土地,擔憂光電毀農。

蔡秀婉表示,低地力土地主要是根據農試所「土壤資料供應查詢平台」土壤鹽化、排水等圖資,結合灌區範圍篩選水利設施缺乏地區,並套疊農糧生產調查資料中長期休閒荒廢農地後所判定;這些「低地力」土地是指農業生產「相對」不利,經濟效益較低者。

蔡秀婉指出, 國土計畫「農一」土地上是依面積完整的優良農地,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等原則加以劃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即包含曾經農地重劃者,因大城地區76年曾土地重劃,彰化縣政府應即據此將土地劃為「農一」,但實際上這些地區土地狀況如果確實已無優良農地條件,縣府也可藉由現行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階段再予檢討。

蔡秀婉表示,因專區設置光電已是「非農業使用」,原則上不再做農業生產,但後續土地利用方式主要由經濟部管理;綠能發展區內光電板設置範圍,須與鄰田農地保留1.5公尺隔離綠帶,因此推估單一地號光電板覆蓋比率可達85%至90%,若周遭均同為光電設施使用土地,甚至不用保留綠帶面積。

因為綠能發展區是以發展光電為主,已經做太陽光電非農業使用的土地,農友若只有單筆土地,當這筆土地參與綠能發展區設置光電,已成為「非農業使用」,農友將無法繼續投保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