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糞尿資源化,法定期限倒數中 三大管道助畜牧業達標

圖為億峯牧場的畜牧糞尿水施灌作業。農委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從2011年始而推動畜牧糞尿水還田處理的個案再利用。

文.製表/劉芝君 圖片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今日臺灣畜牧業轉向集約飼養,為敦促龐大畜牧廢水排放總量階段性遞減,《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其中增訂第46條之1就規定耗水量大的豬、牛畜牧業,應採行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盡量降低其逕自排放到水體的情形。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 管理辦法》第46條之1,畜牧糞尿資源化有三種處理措施:第一,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下稱個案再利用);第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核准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下稱沼液沼渣);第三,經地方政府核准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作為植物澆灌(下稱放流水澆灌)。法規上之所以增闢多項資源化蹊徑,目的就是鼓勵畜牧業者能依據自身條件選擇處理措施,讓糞尿資源化能有效落實。

肥水腴田有實績,農委會輔導個案再利用

依據我國環保法規,飼養豬、牛的畜牧業者必須裝置三段式廢水處理設備,藉以符合放流水標準,但因規範條件較嚴苛,臺灣畜牧業徹底實踐仍不易。有鑑於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09年起,委託農業試驗所展開畜牧糞尿水作為農地肥分的監測試驗,經兩年研究,發現在妥善的施灌和管理應用下,糞尿水對土壤與農作無負面影響,因此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註1﹞,從2011年始而推動和輔導畜牧糞尿還田處理的個案再利用。

農委會畜牧處污染防治科施愛燕科長談到,「所謂『個案再利用』是指每項案子個別審查,依據施灌農作和廢水等性質,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若廢棄物得以再利用,有經過試驗且有具體實績、證明對環境不會有影響,核可後做再利用,後續再進行監測。」

雖「個案再利用」開啟了還肥於田的契機,但因無法規強制性,輔以糞尿水要回歸田地施灌得找到農地配合,再加上過程中衍生的檢驗以及運輸費用,即便環保署在2017年1月1日再開徵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個案再利用」申請率亦是不高,截至2019年12月底,養豬場申請55例、養牛場56例,合計111例。對此施愛燕從實務面分析,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時若無法規強制性,普遍來說,由於會增加營業成本,畜牧業者多不會主動申請,「採資源化處理的水量,雖能免徵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但運輸糞尿水的費用或是檢測與監測的成本,其實也不少,譬如免徵了1,000元的水污費,但是檢測就要花1萬塊。」但她強調,整體上雖缺少投入誘因,但從農業永續經營觀點卻不啻為正確方向。

圖為簡鼎足畜牧場的畜牧糞尿水施灌作業。申請個案再利用除了施灌前的糞尿水、土壤以及地下水檢驗,還有事後的監測。

沼液沼渣施灌農地,環保署增訂專章以推動

2011年農委會以「個案再利用」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事實上和環保署戮力於廢水源頭減量排放的政策理念相契,因此2015年時,環保署《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增訂10章之1(規範對象不包含飼養量未達200頭豬的畜牧業),藉由設立沼液沼渣作為肥分的專章,讓厭氧醱酵後的沼液沼渣回歸農地使用於法有據。

儘管兩者脈絡上均是還肥於田,但依循法源不同,「個案再利用」乃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制定,「沼液沼渣」則由《水污染防治法》而來,不同規範下施灌態樣亦有所別,「像『沼液沼渣』可拉管線,『個案再利用』則規定使用槽車,除了密閉式槽車,小發財車載運糞尿桶也可以,只要過程中不要有臭味溢散,液體不要滲漏就好。」施愛燕解釋。

審覷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專章,明列各種嚴格規範,除了和「個案再利用」相同,都要檢具沼液沼渣﹝註2﹞、施灌農地區域地下水水質背景值﹝註3﹞以及施灌農地土壤品質背景值﹝註4﹞的相關檢測報告等,也同時規定厭氧醱酵設施應能妥善收集沼氣、厭氧醱酵天數非草食性動物十天以上,草食性動物五天以上,以及沼液沼渣應在施灌後一小時內完全滲入土壤,且施灌農地表面不得積留沼液等。上述種種讓「沼液沼渣」措施在實踐上相對複雜,不過為有效推動,目前環保署與農委會均有補助政策,未來也冀盼累積相關檢驗和監測數據以利流程簡化。

圖為台原畜牧場的畜牧糞尿水施灌作業。經農業試驗所展開畜牧糞尿水作為農地肥分的監測試驗,經兩年研究,發現在妥善的施灌和管理應用下,糞尿水對土壤與農作無負面影響。

肥分到水分,廣開畜牧糞尿資源化管道

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在2017年12月27日頒布修正,法規已強制飼養豬、牛的畜牧業者應採取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根據該法第46條之1,畜牧糞尿資源化措施有「個案再利用」、「沼液沼渣」與「放流水澆灌」三種類型(見表一);不僅如此,針對畜牧糞尿資源化的處理措施,也明確制定資源化處理比率以及改善期限(見表二),包括該法頒布修正後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資源化比率應達總廢水產生量10%;若是頒布修正前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按飼養規模有不同資源化處理比率的改善期限,就養豬業者來看,若飼養規模達2,000頭以上,最快2022年就要達法定標準,期限倒數中。

無論「個案再利用」抑或「沼液沼渣」,均是以肥分形態回歸農地,不過《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中的「放流水澆灌」,則是從水分方式達到資源再利用,凡經地方政府核准,其糞尿水處理後符合放流水標準即可施灑於植栽。

註1.《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畜牧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授權所制定。

註2.沼液、沼渣檢測報告應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總氮、總磷、銅、鋅等項目。

註3.施灌農地區域地下水水質背景值檢測報告,應包含導電度、銨態氮(NH4+-N)或氨氮等項目,以及地下水井座 標資料。

註4.施灌農地土壤品質背景值檢測報告,應包含土壤飽和萃取液導電度、銅、鋅等項目及土壤質地,並以地圖標示採樣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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