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漁船保險補助現況及展望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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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宗善 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簡任技正

漁船是漁民的生財工具,也是重要財產,漁船海上作業受天候、海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風險較高,建造一艘漁船所需成本極高,若發生意外導致漁船毀損,將造成漁民財產重大損失,甚至影響生計。為保障漁民財產安全,政府採取保險補助或遭難救助(二擇一)方式,降低災害的風險及減少損害。

以保險而言,保險之目的主要在分散風險,為可能發生之損害預作準備以填補損失,一般民眾對於汽機車或房子等重要財產,每年多會以投保產物保險方式保障自身財產安全;為保障漁民海上作業生命財產安全,讓漁船主有投保漁船保險轉嫁風險的概念,雖然漁船保險不屬於農業保險範疇,但政府對於這部分還是很重視,於民國43年即補助漁船主辦理漁船保險迄今,藉以降低經營風險。

至於救助部分,因部分漁民的漁船老舊,保險公司不願承保,政府為該等未有保險之漁船主,於61年起即對遭難漁船主予以救助,進而安定海上從事漁業之漁民及其家屬生活,該措施可說是漁船保險獎勵之輔助措施。

該兩項措施均為政府照顧漁民的福利措施,本文將介紹漁船保險補助制度。

法令沿革

國家基於對人民生存照顧之義務,應採取各種措施,改善社會各階層成員之生活條件,漁民相較於社會其他人民屬弱勢族群,因此更需予以照顧。為照顧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漁業法第53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

漁船海上作業受天候海象因素影響風險較高,為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安定漁業經濟,政府導入保險機制分散風險,臺灣省政府於43年即訂頒臺灣省獎勵漁船保險辦法,補助漁船主投保保險;精省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於89年10月公告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賡續辦理補助漁船保險措施;後續為符合法令於101、102年修訂內容並公布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112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農業部設立,又修訂部分條文規定實施迄今。

制度變革

政府對於漁船保險補助對象係總噸位未滿100噸之漁船、漁筏、舢舨,占我國漁船總數超過9成。

漁船保險補助制度歷經3個階段變革,說明如下:

一、比例制(43年至100年)

(一)依漁船噸級別給予保費70%至40%補助。

(二)每年申請漁船保險補助者不到2,000艘,且多為50噸至100噸之漁船,不及全國漁船數10分之1,另總噸位未滿20噸小型漁船投保例偏低。

(三)保費補助集中於中大型漁船,因未訂補助次數及金額上限,致政府福利措施僅少數漁船主受惠,預算缺口逐年擴大。

二、比例制與全額制並行(101年至107年)

(一)100年起漁業署多次邀集各漁會及漁業團體溝通協調後達成共識,調整漁船保險補助方式,並對既有補助方式訂定緩衝機制,將補助方式調整為全額制及比例制二種。

(二)建造漁船多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以漁船為擔保,故實務上投保漁船保險多以新建造漁船居多,其貸款年限一般為7年,因漁船保險係產物險為1年期。爰此,漁船保險補助以漁船受補助保費次數是否累計逾7次而區分不同補助基準。

(三)受補助保費累計已逾7次,以全額制補助,即依漁船噸級別分別補助不同金額,補助金額係以漁船平均保費及政府可負擔預算來估算訂定。

1.總噸位未滿20噸:補助4,000元。

2.總噸位20噸以上未滿50噸:補助6,000元。

3.總噸位50噸以上未滿100噸:補助8,000元。

(四)受補助保費累計未逾7次,得選擇以比例制或全額制補助,比例制即依漁船噸級別給予保費100%至40%補助,但金額有上限。

1.總噸位未滿5噸:補助全額,最高4,000元。

2.總噸位5噸以上未滿10噸:補助70%,最高6,000元。

3.總噸位10噸以上未滿20噸:補助70%,最高2萬元。

4.總噸位20噸以上未滿50噸:補助50%,最高5萬元。 5.總噸位50噸以上未滿100噸:補助40%,最高15萬元。

三、全額制(108年後迄今)

依漁船噸級別分別補助不同金額,補助金額係以漁船平均保費及政府可負擔預算來估算訂定。

(一)總噸位未滿20噸:補助4,000元。

(二)總噸位20噸以上未滿50噸:補助6,000元。

(三)總噸位50噸以上未滿100噸:補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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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漁船保險補助之作為

一、101年漁船保險制度調整後,為宣導漁船主踴躍投保漁船保險,漁業署採取下列措施提高漁船保險投保率

(一)政策支持:長官在各種場合(如農業首長會議、漁會總幹事工作會報)一再公開宣示為漁船保險補助為重要政策,並以公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漁會能配合辦理。

(二)積極宣導:印製海報及宣導摺頁送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漁會,在漁業推廣月刊及漁友月刊刊登廣告、發布新聞稿、透過漁業廣播電台廣播宣導、LED宣導牆及至各漁會宣導講習。

(三)透過漁會辦理:輔導漁保社與各漁會合作辦理漁船保險,漁船主可就近至各漁會投保。

(四)公開表揚:利用每年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辦理漁會總幹事工作會報,頒發獎狀表揚辦理績效良好漁會。

(五)主動服務:漁業署每年定期把各漁會轄區有投保紀錄,尚未續保漁船名單造冊提供給各漁會,請其通知漁船主投保。

(六)將漁會辦理漁船保險補助績效納入漁會考核項目,促使漁會將其列為重要工作積極推動。

(七)建立審查標準作業流程,簡化申請文件,加速申請經費核撥時效。

(八)建置漁船保險補助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教育訓練,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漁會等單位快速建檔及瀏覽資料查詢。

二、經各界努力配合下,漁業署辦理漁船保險補助艘數已從100年1,914艘(8.7%;投保率=漁船保險數/100噸以下漁船數)至113年增加為9,974艘(48.8%),其中總噸位未滿20噸漁船及漁筏投保成長最多,從100年1,337艘至113年增加為9,079艘,現行漁船保險補助制度使更多漁民享受政府福利措施,讓其財產安全更獲保障(如圖1)。

資料來源:漁業署

問題探討

一、漁船保險仍有成長空間

113年漁船保險補助有9,974艘,與當年度申請用油補貼漁船艘數12,051艘,顯示仍有成長空間。

二、預算有限無法隨申請漁船數增加

近年政府財政拮据,預算逐年遞減,102年漁船保險補助預算6,000萬元,108年後因改為全額制,補助負擔減少預算調減,114年預算僅剩4,500萬元,倘補助漁船艘數持續增多,現有預算將無法支應。

三、漁船遭難救助金高造成比較利益

目前漁業署及部分縣市政府對於未申請漁船保險補助之漁船遭難,尚會給予漁船海難救助金,兩者相加可能都超過基本保險理賠金,因此造成該等縣市之漁船主較無意願投保保險;另以政府支出來看,對於漁船保險,漁業署對採每艘漁船最高補助8,000元,但若未保險之漁船遭難,救助金最高15萬元,兩者之目的均為減少漁民損失,但給付相差18.75倍,對於政府負擔並不合理。

四、漁船保險是產物險不是責任險,無法強制納保

(一)漁船保險為產物保險,產物保險屬非強制險,漁船為個人財產,是否投保產險,為漁業人基於經營考量自行決定。另保險法規定,產險之保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禁止超額保險,且每艘漁船大小、新舊不一,保險價額差異大,無法要求強制投保固定保險金額。

(二)倘改成強制納保,如同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只能理賠保險人以外之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部分,另有固定理賠額度,對於保險人本身及財物損失亦未理賠。與現行制度差異甚大,政策需大幅檢討調整,漁民勢必負擔部分經費,需與漁業團體妥為溝通,且政府所需經費更將大幅提升,尚需從長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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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對策

一、持續宣導提高漁船保險投保艘數

各單位持續辦理宣導措施,提高漁民保險意識,以增加漁船投保艘數,期讓有作業之漁船都有保險保障。

二、持續爭取寬列經費辦理漁船保險

現行漁船保險補助制度實施已超過10年,每年投保保險的漁船逐年增加,漁業署將持續爭取寬列預算辦理是項工作。

三、檢討調降遭難救助金與漁船保險補助金相同

為消除比較利益,建議檢討遭難漁船筏救助金調降至與全額制漁船保險補助相同金額或減半,如此不僅可導入漁船主風險負擔概念及增加投保漁船保險之意願,有效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也可使政府支出符合公平性,並可節省經費支應漁船保險補助經費。

四、引導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視漁船保險政策

利用每年農業首長會議,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配合推動是項政策加碼補助,並對辦理績優之縣市予以表揚,鼓勵其賡續辦理。

結語

政府辦理漁船保險補助措施由來已久,漁船保險補助是政府重要福利措施,可讓漁民感受到政府照顧漁民之美意,101年調整漁船保險獎勵政策,現已有成果,期望是項政策能持續精進及獲支持,使更多漁船主獲得基本保額保障。

攝影:黃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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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農業保險》半年刊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