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氣候異常造成作物病蟲害加劇,臺灣獼猴、綠鬣蜥等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損失也發生頻仍,農民求償無門,立法委員邱鎮軍、呂玉玲等人提案《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希望將病蟲害及野生動物造成農損納為「天然災害」,以利提供農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但因動物危害程度差異大、頻率不固定,農損基準不容易認定,立法院今(29)日審查修法草案,決議將相關條文保留院會黨團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農發條例》、《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將病蟲害、動物造成農損納為「天然災害」,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病蟲害不是一種天災,但受氣候影響瞬間加劇可以認定,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已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認定的彈性,病蟲害可納「天然災害」,但動物造成農損則不建議定義為「天然災害」。
「農業天災現金救助原則上只救助一次,但野生動物隨時會來」,陳駿季指出,修法要有可執行性,但因多種動物都會造成農損、危害頻率不同,受損程度多少要啟動救助農民也意見分歧;農業部希望對動物性危害啟動救助,已花了兩個月內部討論並對外溝通,但仍難找到一個災損認定基準,怕「(地方)公所無法執行」。
此外,為避免營建剩餘土石方等廢土回填農地,台灣民眾黨也提出《農發條例》修法版本,明定農業用地「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物質之堆置、填埋或回填。」但立委鍾佳濱指出,農民實際會以「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物質」在農地中闢建走道;邱議瑩也說,內政部定義「營建剩餘土石方」分很多級別、種類,有些仍可在農地中使用,按此文字修法將造成實務窒礙難行。
陳駿季表示,營建廢土經過土資場分類的好土仍可供農地改良使用,他並認為相關規範可在「農發條例施行細則」中處理即可,在條例母法寫死,反而可能讓這些好土完全不能使用。
但民眾黨籍召委洪毓祥辯駁,條例母法草案文字實際是從「施行細則」第2-1條照搬過來。經委員會立委討論釐清發現,現況有農民在農地填土不慎觸法,其實就是因「施行細則」文字所產生的問題,委員會因此決議,請農業部在1個月內修正「施行細則」,條例修法草案則保留送院會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