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116)年起國內將全面禁止廚餘養豬,今年是最後轉型期間,農業部推動廚餘飼料化,近日預告修正及增訂多種行政法規,將使用特定來源廚餘原料、符合高溫蒸煮特定加工處理程序的「動物性循環原料」,納為動物性飼料,以提供廚餘養豬戶安全且規格化的替代性飼料產品。
農業部13日預告修正「應上傳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規模及品目」、「飼料詳細品目」、「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等多種行政法規,並預告訂定「循環原料飼料工廠設廠標準」,預告期30天,接受各界發表意見。
今年廚餘養豬轉型期間,為降低管理風險,禁止廚餘養豬戶使用家戶廚餘,僅開放有條件使用動物性事業廢棄物,包括事業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等餵飼豬隻,農業部畜牧司表示,未來「動物性循環原料」來源即包括事業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以及特定來源的一般廢棄物,包括集中供膳學校、國防部所屬軍事及軍事教育機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產生的廚餘等,並且僅限提供養豬使用。
畜牧司指出,「動物性循環原料」納入特定來源一般廢棄物,是因其來源單純、供應穩定及可追溯等特性,在完善管理及監控機制下,可兼顧資源循環利用與飼料安全;並且,考量國外廢棄物來源、組成及疫病風險較難掌握,為防範動物傳染病及其他風險因子經料源輸入國內,「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明定禁止輸入的動物性循環原料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
「動物性循環原料」須在符合「循環原料飼料工廠設廠標準」的工廠加工處理,使用具溫度、時間監測及攪拌功能的高溫蒸煮設備,使物料中心溫度達90℃以上並持續1小時。畜牧司副司長周志勳表示,國內業者有自國外引進ECO FEED技術或與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合作開發飼料者,使用「動物性循環原料」即須符合相關規定。
業者設置循環原料飼料工廠,應在合法用地設廠,取得飼料製造登記證及環境主管機關核准的再利用資格後,才可製造循環原料飼料;廠房須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明確劃分原料接收、儲存、加工製造、成品儲存及清洗消毒等區域,落實原料與成品動線分流,避免交叉污染;並應配置專任專業人員。
業者應依收受料源種類辦理相關申報及紀錄管理,收受事業廢棄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取得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辦理三聯單及相關申報;收受特定來源一般廢棄物者,應每日留存紙本紀錄,按月於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申報營運資料。並且,循環原料飼料業者應按月在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申報產品產製量及販售流向,以確保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皆可完整追溯。
周志勳表示,農業部輔導廚餘共同蒸煮場轉型循環原料飼料工廠,因現有蒸煮場無須土地變更,均已是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未來農業部相關法規正式公告後,可望加速輔導業者取得工廠登記證,轉型循環原料飼料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