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生產更新獎勵擴大至10萬公頃「林業用地」 獎勵金可以竹材支數計算

為了活絡竹材生產與竹產業發展,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近日公告修正「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將原限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區域的竹林生產更新獎勵,擴大至所有「林業用地」適用,適用林地面積因此從3.25萬公頃擴大至10萬公頃;並且,竹林更新獎勵新增依竹材支數計算方式,每公頃獎勵1,000至3,000支,每支10元。

林業保育署近日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並更名為「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竹林伐採規模須符合三種條件之一,包括達土地面積30%以上、擇伐作業的竹支數3分之1以上或實際搬出利用的竹材支數每公頃1,000支以上等;只要以孟宗竹、桂竹、長枝竹、莿竹、轎篙竹等經濟竹種為栽培竹種,均可納入獎勵範圍,以鼓勵竹林所有人投入經營與更新。

林業保育署森林產業組簡任技正邱煌升指出,這次修正將適用獎勵對象從3.25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區域,擴大至10萬公頃、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的所有公私有林地。竹林更新獎勵每年每公頃3萬元,不足一公頃者按比例計算;或可依竹材搬出利用支數計算,每公頃獎勵1,000至3,000支,每支10元。

邱煌升表示,過去林農常見誤解,以為原保地若領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禁伐補償金就不能申請林業保育署竹林更新獎勵,因此這次修正也特別將竹林更新獎勵的竹林適用於禁伐補償範圍予以明文化;只是林農若要領取禁伐補償金,竹林地仍須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竹木覆蓋率達7成以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