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2艘運搬船活魚來源場申報不實 各罰33萬元、21萬元

「海○」、「金○○26號」運搬船累犯運載石斑魚來源養殖場與登載養殖場不符,漁業署開罰並移送檢調偵辦。(攝影/記者陳儷方)

中國海關總署6月10日通報我國,臺灣輸銷中國的石斑魚檢出禁藥,農委會漁業署追查被指載運石斑魚有禁藥殘留的2艘活魚運搬船後發現,石斑魚貨來源與登載於裝卸清單上的養殖漁民不符,且「海○」、「金○○26號」漁船都是再犯,因此去年12月與今年6月的違規罰單今(24)日同時開出,對船主各開罰33萬元、21萬元,並移送檢調偵辦。

漁業署指出,「海○」、「金○○26號」這2艘活魚運搬船,運搬石斑魚來源養殖場與裝卸清單所記載來源養殖場不符,違反「運搬未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養殖漁民之養殖活魚」規定,除行政罰鍰外,因裝卸清單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漁業署副組長陳文深說,這2艘運搬船的石斑魚6月被中國通報有禁藥殘留,漁業署回追供貨的11場養殖場魚體、池水、底土都沒有驗出禁藥,且這2艘活魚運搬船的艙壁也採檢,都沒驗到禁藥殘留,但裝卸清單資料不符行為再次違規,今(24)日罰單同時齊出。

根據漁業署查處情形,去年12月27日被通報的「海○」漁船,調查110年10月20日、11月1日、11月8日等3次運搬,運搬石斑魚來源與裝卸清單登載養殖漁民不符,1航次裁罰6萬元,3航次共開罰18萬元。「海○」漁船今年6月10日再被通報,調查111年5月12日運搬的石斑魚,也有運搬石斑魚來源與裝卸清單登載養殖漁民不符情形,屬於再犯,裁罰15萬元罰鍰;總計「海○」漁船今天收到33萬元罰單。

去年12月27日被通報的「金○○26號」漁船,110年11月8日運搬石斑魚來源與裝卸清單登載的養殖漁民不符,開罰6萬元;「金○○26號」漁船今年6月再度被通報,調查5月12日運搬的石斑魚,來源養殖場與裝卸清單所載養殖場不符,也是再犯,開罰15萬元;總計「金○○26號」漁船今天收到21萬元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