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會引入專業理事 農委會強調不影響現行選任理事選舉機制及結構

農委會日前提出《農會法》修正草案,未來農委會可指派「專業理事」進駐中華民國農會(全國農會)。(圖片提供/農委會輔導處)

農委會提出《農會法》修正草案,未來農委會可指派專業理事進駐中華民國農會(全國農會),全國農會理事長黃瑞吉17日表示,若有引進專業人士必要,農委會至少訂定專業理事應符合的資格、標準,由農會自己選出。農委會輔導處長陳俊言強調,修法傾向引入專業理事,盼能共同推動農業政策發展,預計選定相關學者、專家參與。

農委會15日預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定六大改革方向,包括提高賄選刑責、加強理監事按時開會責任、強化農會自治、增訂農會人員考訓規範等,同時農委會將比照日本及韓國農協作法,在全國農會的理事會指派專業理事,增進全國農會的經營效能。

對於農會法修法,臺中霧峰區農會總幹事黃景建指出,農委會提出草案內容,他原則上支持,全國農漁會有數百間,每個農會立場不同很正常,農委會站在輔導立場,只要有助政策永續,他都尊重。

全國農會總幹事張永成說,全國農會會員分正會員與沒有實際從事農業的贊助會員,如果農委會認為有引進專業人士必要,現行農會法規定3分之1農會監事可讓贊助會員參選,專業人士可成為農會贊助會員後,參選監事參與農會決策,專業理事至少應從農會內部選拔而出。

黃瑞吉補充,全國農會經營良善,盈餘年年都增加,去年盈餘2億7千多萬元,位居全國之冠。全國農會若有引進專業人士必要,農委會至少訂定專業理事應符合的資格、標準,讓農會自己選。

陳俊言表示,農委會在全國農會理事會指派專業理事,希望可共同推動全國性農業政策,全國農會理事會中決議案需要2分之1以上理監事同意才通過,農委會指派專業理事名額不超過理事總額3分之1,實際上不影響全國農會現行選任理事選舉機制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