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聯油脂案強化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院今(23)日通過衛福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高風險食品業者自主檢驗頻率、特定食品業者自設實驗室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可)、實驗室管理及通報義務等,也強化業者異常通報的義務,將遲延、隱匿或不實通報最高罰鍰從300萬元提高到3千萬元。
這次《食安法》修法草案共修正17條,包括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的應變責任;一定規模及類別食品業者當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須在24小時內通報;授權訂定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置等事項的辦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可以補助配合下架業者相關費用等。
衛福部長石崇良在今日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修法著重業者自主管理,同時強化外部監督,要求業者提高自主檢驗頻率,依其影響力要求按月、季、半年檢驗,對高風險、具有寡占影響力業者更要求逐批檢驗;高風險、具寡占影響力業者須擬定食安監測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強化外部監督部分,要求一定規模或上市櫃業者自設實驗室,實驗室要經過主管機關認證核可,24小時內及時上傳報告到主管機關指定系統,以強化外部監督及及時警訊;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預先通知突襲查核、抽驗;食品業者未設實驗室可開罰3萬到300萬元,產品異常應通報而未通報、通報不實可開罰3萬至3千萬元;並增訂財產執行保全機制,避免受處分人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
石崇良指出,這次修法更加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食安法》第41條1項將地方政府「得」辦理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等措施,修法改為「應」辦理;中央政府「必要時」可以執行相關查核,也修法明定為「就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品衛生安全風險事件」,中央政府可執行相關查核。並增訂第2條之2,在重大、突發性時安事件時,中央可成立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統合地方協同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