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今(1)日表示,美國商務部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6月29日發布2026年提交國會「國際漁業管理改善雙年度報告」,報告指出我國已採取行動矯正遭指認的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行為,在保障遠洋漁船船員勞動權益方面也有改善,在這報告中我國IUU漁撈及強迫勞動均未遭到列名,對我國被列名前次(2023)年度報告給予最終正面認定(final positive certified determination)。
漁業署表示,NOAA在前次2023年度提交美國國會報告,引用部分NGO團體對曾在我國籍漁船工作的船員訪談資料,指出9艘我國籍漁船涉及割鰭棄身違規;另針對我國遠洋漁業漁獲遭美國勞工部列入2022年童工與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因此在前次報告中將我國列名涉及IUU漁業行為。
我國在前次報告發布後,隨即展開涉案漁船的個案調查,並數度與美方進行雙邊諮商,提供充分書面資料,具體說明我國強化打擊IUU漁撈的漁業管理措施,以及保障漁工人權的行動與成果,已減少我遠洋船隊強迫勞動情形。經過數次雙邊諮商與討論,NOAA今年度提交國會報告已肯定我國改善作為。漁業署表示,這將有助我國水產品輸銷美國市場,改善我國遠洋漁業形象。
針對NOAA在這次所提2026年度報告中,指認我國、日本、迦納、墨西哥、納米比亞、中國及萬那杜等7個國家的鯊魚養護法規未與美國等效。漁業署指出,國際上對鯊魚資源的養護管理是要求「全魚利用」,禁止「割鰭棄身」,美國採「鰭連身」:鯊魚鰭自然連附鯊魚身作法;但目前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是以「鰭連身」或「鯊魚鰭綁身」作法,達成鯊魚資源養護管理目標,目前我國公海作業漁船對鯊魚漁獲處理均採取「鰭連身」或「鯊魚鰭綁身」作法,完全符合國際規範。
漁業署要求我國專屬經濟水域內捕撈生鮮鯊魚漁獲的漁船,須採取與美國相同的「鰭連身」作法;只有我國部分公海作業的小型鮪釣漁船,鯊魚為其重要漁獲之一,但此類漁船魚艙空間較小,無法作到「鰭連身」,只能採「鰭綁身」作法,對此政府將向美方說明及進行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