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地方萊豬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無效

含萊克多巴胺豬肉110年元旦開放進口,同年12月18日面臨反萊豬公投挑戰。(攝影/王志元)

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將在明日(110年1月1日)開放進口,針對國內多個縣市政府訂有瘦肉精(乙型受體素)零檢出自治條例,與中央政府不同調,行政院今(31)日宣布,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凡定有「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的規定者,因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自明年1月1日起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政院至昨日為止已彙整到17縣市自治條例情形,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另外,屏東縣政府公文今天上午剛到,將待下一波處理。

羅秉成說,中央法規9月17日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進口豬肉萊劑在安全範圍可檢出,地方自治條例原訂有零檢出規定者函告無效,新訂規定者將不予核定。

羅秉成指出,綜觀各縣市禁止品項、行為樣態,就是一個字「亂」,「各自為政、亂成一團」,包括以下各點,一、規範標的不同,有的縣市禁豬肉,有的豬、牛併禁,有的縣市所有肉品都禁;二、禁止行為態樣不同,有的禁販賣,有的縣市兼禁使用、連食用也要罰,有的不僅禁販賣,製造、運輸、貯存、公開陳列都不行;三、各縣市自治條例法律效果也不同,有的禁止沒罰則,有的禁止有罰則。

「沒有一致性標準,業者難遵循,民眾也無所適從」,羅秉成表示,基於法律統一性,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地方法不得牴觸中央法;且基於全國一致性,國內食安標準應一致,對外經貿政策應一致,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發生牴觸者無效。

但若地方政府採取強硬態度,強制執行自治條例處罰業者,中央又該怎麼辦?業者是否可以不繳罰單?羅秉成表示,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上級政府可撤銷地方政府違法行政處分,中央政府9月17日已公告進口肉品全國一致性安全標準,地方政府原訂萊劑零檢出自治條例至今有效,但明年元旦起無效,新訂者則不予核定,未經核定就屬不生效狀態,不能執行。

羅秉成說,希望地方政府不要為難基層公務人員,不生效法規一旦執行有法律責任,「明知故犯是要送懲戒的」;若地方政府不服,「可以法律方式尋求救濟,不要視中央為無物;可以討論對話,不要視法律為無物」。

但對於國民黨團已在醞釀萊豬公投,未來視公投結果,中央是否可能變更今日的決定?羅秉成則說,他不做猜測性回答,公投能否連署立案還在未定之數,公投是什麼命題、將發生什麼效力,現在回答也言之過早。

立法院院會上周通過9項行政命令,明年起豬肉食品須標示原料原產地(國),若地方政府自主標示到含萊劑與否,是否也與中央相牴觸?衛福部長陳時中則表示,法規規定標示原產地,只要清楚原料從哪一個國家來的就可以,用任何形式沒有限制,現有的各種標示只是方便人民取用,沒有硬性規定,至於標示正確與否則是採事後稽核。他說,衛福部不反對萊劑自主性揭露,但自主揭露資訊仍受《食安法》管制,不能有誇大不實或虛偽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