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研擬推動「漁電共生,專業分工」,遭質疑要讓漁、電脫鉤「漁歸漁、電歸電」,立法委員陳昭姿、洪毓祥今(31)日聯合環保團體召開記者會,要求漁電共生必須以養殖戶為主體,反對漁電共生新制為光電業者解套。農業部漁業署表示,漁電共生政策自推行以來均秉持「養殖為本、綠能加值」原則,「分工」政策是要務實推動漁、電專業分工,光電資金也要投入參與養殖漁業升級。
陳昭姿指出,漁電共生新制草案將漁業經營與光電經營分離,但審計部去年針對3分之1漁電共生案場查核,其中7成有電無漁,媒體甚至報導僅4%已併網案場通過養殖查核;現有漁電共生案場常見「跨距不夠大、魚池沒有高低差」等問題,未來若「漁歸漁、電歸電」,案場養不出魚要由誰來改善?她反對新制為光電業者解套,「不能讓光電寄生養殖漁業」。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指出,現行「漁電共生」已存在許多漏洞,彰化芳苑有光電業者要開發40公頃養殖白蝦的室內型漁電共生,但選址位於有水鳥、候鳥棲息的高生態敏感區,室內型無須環境與社會檢核程序,業者還將案場切割為小面積規避環評;並且,當地多為養蛤蜊的魚塭,改養蝦需要填平,業者甚至填入營建廢棄物再蓋廠房。未來若「漁歸漁、電歸電」,養殖風險恐全由漁民承擔。
漁業署養殖漁業組長陳文深表示,漁業署推動漁電共生政策不變,會維持農地農用,秉持「養殖為本、綠能加值」原則發展。但因漁、電各有專業,推動漁電專業分工是要讓專業漁民能夠主導,確認案場配置符合養殖端需求,能源業者則負責案場發電;進駐養殖的人力,優先由原養殖戶養殖,但光電案場簽約可能長達20年,漁民若無養殖意願、想退休,也可由養殖產業團體協助媒合漁業青年進場,落實養殖經營。
環團關注既有無法達到養殖事實的業者,漁業署將如何輔導處理?既有不符養殖需求的舊案場是否要求重建?陳文深說,現行規定是由地方政府進行查核,若無養殖事實會給予一定期間改善,中央與地方會共同查核,若仍無法改善就會廢止農業容許,電業執照則由經濟部廢止;針對既有案場漁塭跨距、立柱高度不合養殖需求等問題,漁業署正在檢討,研擬設計指引,後續案場將納入規範,請進駐光電業者依原則施作,避免養殖難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