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等船隻可能自境外第三地漁港返國,為了避免自境外帶回廢棄物成為非洲豬瘟防疫破口,農業部漁業署10日預告訂定規定,這3類漁船返臺後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船隻,違者將可開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自境外傳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本已規範廚餘、動物產品不得下船,但其他廢棄物垃圾未禁止下船,可能成為疫病傳播破口,漁業署因此預告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規定。
漁業署漁業建設組漁港管理科長楊瀅臻表示,只有這3類漁船可能自第三地港口返國入境,有讓疫病自國外傳入風險,因此予以規範;但若這3類漁船所載廢棄物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焚化處理,並保存證明資料(如過磅單)1年者,仍可下船焚化處理。
楊瀅臻指出,全臺由漁業署主管的第一類漁港包括新竹漁港、前鎮漁港、東港鹽埔漁港等9處漁港,上述3類漁船從第一類漁港進港的數量不多,這次法規訂定僅規範第一類漁港,只要預告14日期間無其他意見,可順利公告實施,漁業署將函文請第二類漁港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規範這3類漁船進入第二類漁港的廢棄物處置。
《動傳條例》原已規範「來自國外之車、船或航空器所載廚餘,不得離開該車、船或航空器」,違者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也規範「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依規定申請檢疫,因此若將動物產品(應施檢疫物)私自帶下漁船,也可開罰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