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團不滿因餵食浪犬被當飼主開罰 農業部:持續強化「飼主」認定 使執法具一致性

嘉義竹崎一名吳姓愛媽長期餵飼遊蕩犬,被地方政府認定為飼主,以未盡飼主責任開罰8萬多元,動保團體臺灣動物共生聯盟今(27)日下午前往農業部前陳情,訴求「餵食不等於飼主」,要求農業部避免地方濫權裁罰。農業部回應指出,個案是由縣市政府依權責調查裁定,民眾對裁罰結果有疑義,應依循行政救濟程序提出訴願保障自身權益;農業部會持續透過教育訓練強化縣市執法人員對飼主認定原則的理解,使全國執法具一致性。

「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等野保團體今日上午先於動保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反對「餵食免責」。野保團體指出,長期餵食及放養會造成犬群聚集,遊蕩犬餵食者常以「不是我家的狗」規避責任,若不承認餵食者為飼主,將導致外部成本不當轉嫁,《動物保護法》對飼主責任的完整規範也將難以執行,餵食就要負責任。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副司長陳中興下午出面接受動保團體陳情書指出,農業部尊重多元意見的表達,《動保法》施行至今20多年,的確有餵飼者遭開罰,但每個縣市動保案件各有不同狀況,臺灣是法治社會,民眾若對行政處分有異議,仍可提出行政救濟。他重申,《動保法》修正尚待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加重飼主責任,加強對特種業者的管理,以及為動保檢查員賦權,期望具共識條文能順利審議通過。

農業部動保司動保行政科長鄭祝菁補充,依過去司法判例,餵養遊蕩犬遭罰可能是餵養者有長期固定、在私領域裡進行飼養行為,且對犬隻已經產生了實際的管理力,因《動保法》對飼主的定義就是實際管領動物的人,因符合此要件才被認定為飼主。《動保法》修法尚待立法院審議,但禁止餵養遊蕩犬條款在委員會階段即未獲共識,未排入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