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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工人權入法 遠洋漁船續留海上作業擬限10個月

遠洋漁船為了爭取時間捕魚,常駐海上作業,漁獲則由運搬船轉載至港口,海上連續作業時間經常超過1年,恐有礙船員身心健康,農委會漁業署預告修法,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超過10個月,以在大西洋作業漁船85艘為例,約有半數漁船將受到影響;同時,為拯救被誤捕的海龜,修法增訂剪線器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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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遠洋漁業首次被美國NOAA列非法漁業及涉及混獲名單 漁業署將調查

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近日發布2021年的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將臺灣列入7個涉及鯊魚割鰭棄身等非法漁業(IUU)的國家地區之一,以及29個涉及海龜混獲(bycatch)國家地區之一,臺灣在這2份名單都是首次上榜。農委會漁業署回應將儘速與美國諮商,並就涉案漁船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