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將修正《農會法》比照選罷法 遏止農會選舉賄選歪風

農委會將提案修正《農會法》,遏止農會賄選歪風。(攝影/記者陳儷方)

雲林縣斗南鎮農民自救會「改革聯盟」總顧問簡錦全等人,13日前往雲林地檢署按鈴申告,告發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等共5名相關官員,違反農會法第47之3條第1項非法妨害農會總幹事選舉。陳吉仲今(14)日回應表示,賄選事實擺在眼前,當事人已被法院判處緩刑,並交付保護管束,不應繼續擔任理監事職務,農委會也將修正《農會法》,比照《選舉罷免法》,遏止農會賄選歪風。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邀請陳吉仲報告業務概況,立委楊瓊櫻、孔文吉、呂玉玲等人都質詢斗南鎮農會選舉賄選案,農委會解除斗南鎮農會吳錦宗的理事資格,自救會主張依農會法第46之1條第2項規定,需判決確定才能解除職務,認為農委會未審先判,濫用職權解除吳錦宗理事職務。

陳吉仲答詢時說明,過去農會選舉的候選人因涉賄選被起訴,司法程序走到判刑確定後,時間都超過他的任期,針對斗南鎮農會個案,吳錦宗自己跟檢調承認賄選,已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農委會因此以農會法第46條規定,解除職務。

農會法第46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陳吉仲表示,斗南鎮農會個案,明明就是賄選,農委會若沒有依照農會法第46條執法,讓吳錦宗照做理事職務,「那麼以後農會的選舉,是不是大家都先賄選,再爭取緩刑,繼續做理監事,這樣農會怎麼會有進步?!」他強調,農委會將提案修正《農會法》,遏止農會賄選歪風,比照選罷法,讓農會賄選案能加速處理,不能允許賄選當事人繼續擔任農會理監事。

農委會輔導處長陳俊言解釋,重點在於判決緩刑後面還有個保護管束,依照農會法第46-1條第5項規定,也是當然解職,在最高行政法院已有判例。

農委會將提出《農會法》修法,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高賄選刑責,將有期從刑拉高至3年以上,斷絕涉嫌賄選者以認罪協商方式換緩刑的空間,有罪在身的同時還能影響農會運作。陳俊言指出,農會法第46條只能處理農會的理事、監事、總幹事,但無法處理農會代表,很多被查到賄選的人,會選擇認罪協商,以換取緩刑或低度罰責,維持他在農會選任人員的職位,這些都是傷害農會的作法,農委會未來的修法方向,會朝向加重刑責進行,要讓打算賄選的人卻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