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法三讀通過 山老鼠盜伐最高處2000萬元

立法院三讀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未來盜伐貴重木最重可處10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最高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圖片提供/林務局)

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山老鼠盜伐犯罪的罰金及刑度,未來盜伐貴重木最重可處10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最高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並將鋸切生立木樹瘤及砍伐、盜挖生立木植株等嚴重危害自然生態與珍貴景觀資源的犯罪樣態,明定為盜伐的加重條款,盼有效嚇阻盜伐歪風。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第50條將竊取行為與收受、搬運贓物等行為分別獨立,並提高竊取行為罰金。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收受、搬運贓物等行為則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林務局指出,原森林法第52條將「於保安林犯之」等情形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犯刑,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以「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若竊取紅檜、扁柏及牛樟等貴重木,可加重其刑至二2分之1;但在司法實務上,贓額是以原木山價計算,遠低於市面上流通的樹瘤或木藝品的實際交易價格,因此第52條修法改為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罰金,不再以贓額計算,讓法院量刑時有明確依循。

第52條原針對「於保安林犯之」、「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等情形加重處罰,此次修法更將砍伐、挖取生立木及鋸切樹瘤等行為納入加重處罰的情形。

林務局強調,守護山林除了政府強化法制與執法外,也需要民間共同參與,民眾若發現盜伐不法,可加入Line官方帳號「山老鼠雷達站」通報,或撥打保林免費專線:0800-000-930(您您您救山林)通報檢舉;並呼籲民眾不買來源不明的林產品,選擇具有「臺灣木材」標章的合法林產品,才能從源頭根絕盜伐。

《森林法》第52條修法將砍伐、挖取生立木及鋸切樹瘤等行為納入加重處罰的情形。圖為檜木樹瘤。(圖片提供/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