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非洲豬瘟、口蹄疫傳播 農業部納管電商販售供動物食用牧草產品

兔子吃的牧草也可能成為傳播口蹄疫、非洲豬瘟等豬疫病媒介!近年在網際網路電商平臺販售自境外輸入供動物食用牧草產品逐漸增加,但常見未申請檢疫或缺乏產地來源資訊等情形,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風險,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已修正網路販售境外應施檢疫物法規,納管牧草,即日起生效,賣家販售未申請檢疫產品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電商平臺擅自輸入禁止輸入產品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供動物食用牧草產品,不能從口蹄疫、非洲豬瘟疫區國家輸入;並且,牧草產品不能有明顯可見糞便、血塊或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的汙染物。防檢署表示,因口蹄疫除了感染豬隻,也會感染牛、羊、鹿、駱駝等偶蹄類動物,受感染草食性動物可能再污染牧草,傳播疫病;並參酌韓國研究文獻,有非洲豬瘟經由牧草傳播的案例,因此禁止自這兩種豬病疫區國家輸入牧草產品。

防檢署指出,供動物食用牧草包括寵物兔會吃的提摩西牧草及乳牛所吃的牧草,一般在電商平臺上販售的以給寵物兔吃的牧草為多,這些牧草產品常聲稱是臺灣本地生產,可是國內實際無人栽培,或缺乏輸入來源證明、未申請檢疫,但以往無法針對電商平臺上牧草產品違規開罰,因此農業部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在既有已納管的家禽肉類、犬貓食品等之外,加入供動物食用牧草。

即日起電商平臺販售牧草產品,須提供產地來源資訊,針對違規境外應施檢疫物加註警語或屏蔽、下架等。防檢署表示,針對禁止輸入牧草產品,電商平臺未加註警語可開罰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擅自輸入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自非疫區輸入牧草產品應向防檢署申請,提出輸出國家檢疫證明,賣家未向防檢署申報檢疫也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