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作物若發生天然災害災損,農業部提供天災救助有時會公告免實地勘查以加速救助流程,但過去養殖漁業均必須透過地方基層公所實地勘災確認,無法「免現勘」,費時又費力,農業部26日公告養殖漁業可免現勘客觀證明文件項目,包括取得產銷履歷驗證、領有漁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與災損照片等,均可作為「免現勘」的養殖客觀證明文件,即日起生效。
農業部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養殖客觀證明文件」,包括基層公所查證養殖漁民曾在當年度及前一年度通過養殖水產物產銷履歷驗證、領有漁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領有漁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者,以及漁民自行以農業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災損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上傳農業部資料庫,或有註明拍攝日期的可識別受災魚塭區域位置的背景、養殖水產物損失的照片等5類文件可作為養殖客觀證明文件。
農業部漁業署副署長繆自昌表示,漁民曾在過去一年內因天災領有現金救助,因有紀錄在案可作為公所認定「免現勘」客觀證明文件,取得產銷履歷驗證及參加漁產業保險也納為「免現勘」證件,以鼓勵漁民參與農業部推動政策;漁民另可以天災現地照相APP拍攝照片,或提供具可識別時間、位置資訊照片附帶切結書,作為證明。
繆自昌表示,農業部公告養殖漁業天災救助免現勘可佐證的證明文件項目,但前提是當天災發生時,漁民發生災損品項須已經獲農業部公告為天災救助免現勘的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