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內營造業者土方暫置及去化需求,中央提出「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政策」,行政院跨部會與各縣市一同研商,以簡化土方運送流程為目標,要求運輸車加裝 GPS、電子聯單申報,並開放小貨車申裝 GPS,外界對於政策仍有諸多疑慮,針對種種疑問,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接受《農傳媒》專訪時,一一直球回應。
Q1:加裝 GPS是為即時掌握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但如何避免合法掩護非法、讓土石方真正能幫助農地土壤改良?
A1:從營建工地產出的土石方或營建混合廢棄物,應經分類及加工,並媒合後端市場需求妥善處理,過去不肖業者透過偽造聯單、轉運等虛偽紀錄,或將營建廢棄物以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透過兩者處理成本的差異,進行不法套利行為。
為有效遏止不肖業者違法傾倒營建廢土與營建廢棄物,內政部自今(115)年起實施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政策,要求土石方清運車輛必須安裝GPS,每一個進出點皆以電子聯單申報,申報也必須載明土質,取代原有紙本聯單申報方式,以遏止不肖業者不實繞場、製作假聯單及虛偽申報土石方數量等違規情事。
國土署統計,截至1月22日止,申請加裝GPS車輛數為 6398 輛,可上路的有5699輛、裝機測試中699輛。加裝GPS並非中央首創,台中、桃園、新北早已追蹤,且許多地方政府的自治規範也要求裝設,中央此次政策是依《廢清法》,中央僅是強化原有追蹤系統,讓追蹤資料可進入國土署系統,再與環境部系統整合,GPS綁定車號,且必須持續維持開啟狀態,倘若斷電,則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補正並說明。

Q2:不時聽聞非法土石方污染農地,為什麼內政部記者會說土石方可用於農地土壤改良?
A2: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屬有用的土壤砂石資源。營建剩餘土石方可依成分不同分為 7 級(B1 至 B7),其中 B1 至 B4 仍是可再利用資源、屬於搶手的「有價料」,而 B3、B4 經適當處理可進入農地,有的縣市會要求檢附土壤肥力證明。
國土署統計,營建剩餘土石方在農業去化上,主要以園藝公司、種苗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綠化工程公司、育苗場、花卉農場、植栽工程對 B2-2、B2-3及 B3類的土壤、礫石及沙混合物與坋質土壤為主,此三類土方占年總剩餘土石量約55%,且國內亦有文獻表示,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土、砂、石,在分類屬中於B2 至B3,作為農業去化的有用資材,並無爭議性。
但剩餘土石方中, B6 和 B7處理最為麻煩,因含水量高,需以密封車斗進行載運至具處理能力場所,進行脫水或曝曬處理以降低含水量,讓其符合後續回填或再利用的標準。

Q3:土方主要產自那些區域?在營建過程中,哪個環節會產生最多土方?
A3:營建土方主要集中於直轄市,以 2025 年為例,六個直轄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產出量約佔 84%,其中北部地區佔總出土量 59.1%、次之為中部地區 21.8%、南部地區 18.%、花東地區 1.1%。
Q4:民間認為政策上路,造成清運量能不足,目前土方的堆置、去化量能是否足夠?
A4:內政部已盤點港區、大型開發工程及填埋型土資場等相關最終處置地,可有效處理現有及未來土方達 1.5 億立方公尺(相當於 4 至 5 年的全國剩餘土石方產生量),另外,內政部也協調台灣港務公司,提供臺北港區內 14 公頃及臺中港區內 5 公頃土地,提供雙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土石方暫置使用,並進一步盤點,桃園科技園區亦有近 6.7 公頃公有土地,後續請桃園市政府協助媒合相關單位需求。
Q5:有業者建議,希望地方政府有明確自治條例規定,以利民間工程土方交換時,有清晰依據可處理高經濟價值土石方,內政部是否提供指引?
A5:現行臺中市、桃園市、宜蘭縣自治條例中,已明定有價土方的簡化處理方式,讓可利用之土石方物料可直接從A 點到 C點的利用方式。內政部已於 1 月 13 日邀集環境部、交通部、工程會等部會及六都及新竹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將推動「土方銀行」。
「土方銀行」即為有價土石方或可利用之土石方可直接從A 點交易至 C點,A 點為營建工地,C點則為砂石場、輕質骨材場、水泥廠及預拌混凝土廠處理等利用土石方作為生產原料之工廠(場),或事經地方政府核准之土工程等。國土署將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研擬修正條文範本,提供地方政府修正自治條例或訂定相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