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剩餘土方回填農地? 農業部:農地填土依「農發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不會改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今年起實施營建剩餘土方管理流向管理政策,有媒體報導內政部協助地方政府擴增土方去處,讓各縣市農地可以「農地改良」收受剩餘土方。內政部今(20)日澄清,「從未」宣布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入農地;農業部也強調,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含物質安全性仍有疑慮,「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對農地填土土質的規定不會改變。

國土署表示,因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新制上路,且為解決營造業者土方去化所面臨困難,因此與各縣市研商,朝「擴增去化量能」、「簡化土方運送流程」、「GPS雙軌並行並開放小貨車申裝GPS」等配套策略執行;「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已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內政部從未要求農業部進行修法。

國土署營建管理組組長李守仁表示,從工地出來的營建剩餘土石方本來就不可以進入農地,農地改良回填需要的土方,需依照農業部主管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農業部表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已明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的物質,並且「不因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

農業部指出,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的物質均不能回填於農業用地,以避免物質與土壤混雜難以移除,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農地整地行為也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不得挖除原生土壤,再填入非農業種植土壤的物質,以利農業生產環境安全。農業部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農地填土土質的規定不會改變,不屬於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均不得用於回填農地,且不會開放農地暫置或直接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